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交付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1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该犯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无痰、纳差,进食量少,经治疗后症状仍在加重,咳痰不利,呼吸困难,意识障碍。2017年2月23日,监狱将其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病情继续加重,于2017年2月27日转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治疗。病情诊断为:肺炎;呼吸衰竭;高血压;2型糖尿病。2017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考虑到罪犯王某某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提出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的意见,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病情鉴定。2017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病情鉴定,病情诊断为:“1.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2.脑梗死后遗症;3.2型糖尿病;4.低蛋白血症;5.右侧胸腔液气胸;6.心包积液;7.脑缺血;8.意识障碍原因待查”, 并于2017年3月5日出具病危通知书,认为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罪犯王某某的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项第1款疾病之情形。 经调查,罪犯王某某的妻子年龄已是64岁。大女儿和其丈夫都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炼油厂上班,家中有一上高中的孩子。二女儿离异,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家庭条件一般。监狱征求其家属意见,其家属表示均无力承担医药费,不愿意担保其保外就医。罪犯王某某在河北老家的哥哥和侄儿来监狱探视王犯时,监狱向他们介绍了王犯情况后,王犯的哥哥和侄儿协助监狱做通了王犯妻子和女儿的工作,并表示在王犯保外就医后可以共同资助王犯的生活和医疗费用。最终,罪犯王某某的妻子肖某某作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法制科对肖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王犯哥哥、侄儿及女儿的共同资助下,能够保证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保证人条件。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肖某某在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3月6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王某某进行的病情诊断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九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2017年3月6日,经审查,法制科认为,九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法制科在核实罪犯王某某拟居住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镇后,于当日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病情鉴定等材料,委托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司法局进行调查。2017年3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 2017年3月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3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1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同时,书面函告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罪犯王某某的监管,如果王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好转,保外就医情形消失,依法及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2017年3月13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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