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20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2020年10月15日,杨某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前后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初中毕业后从外地来湘潭工作,户籍也迁移至工作地湘潭,离异多年无再婚,无子女,父母均在原户籍地。杨某某长期独自居住生活在湘潭,且有嗜酒的不良习惯。杨某某在此次犯罪中本人也受伤住院,既遭受了痛苦,又花费了金钱,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有可能被工作单位开除。杨某某每当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大,以后生活起居无保障等问题时,就感到非常后悔。矫正小组成员根据杨某某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认为杨某某的消极情绪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形成一定障碍。 二、建立矫正小组和邀请志愿者参与 司法所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民警为主要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杨某某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外,针对杨某某爱喝酒,又无家属的情况,专门邀请了对其熟悉又信服的群众作为志愿者参与教育帮扶。矫正小组成员与志愿者经常沟通,共同做好对杨某某的监管帮教工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灵活组织开展教育学习 一是除按时安排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外,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以危险驾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个别教育,并要求其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二是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其推送平常在生活中用得到的法律常识,同时鼓励其自学,在家时多观看法治类电视节目。三是矫正小组成员在平时对其个别教育谈话时,营造较为轻松、平等的氛围,使其感受到被尊重和接纳,以及对其目前生活状态表示理解,逐渐获得了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逐渐愿意与矫正小组成员敞开心扉,谈心里话、说真心话。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就业帮扶 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协调,杨某某工作单位保留了其工作岗位,按时发放基本工资,解决了他的基本生活来源和后顾之忧。司法所还与其父母及其他家属联系,建议他们对杨某多关心、少责备。2021年春节期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其外出与父母团聚过节,使其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五、对杨某某开展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杨某某在矫正小组的教育帮扶下,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规守纪,目前已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本案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善于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社会力量,通过组建矫正小组和邀请志愿者参与的方式,对杨某某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针对性教育帮扶活动,既形成了工作合力,又丰富了工作手段,使杨某某较好地融入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