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姜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2020年8月27日,姜某某到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办理入矫接收等相关手续后,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姜某某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其母亲年近八十岁,女儿不满五周岁。其妻子自2016年生下女儿后,两人矛盾日益增多,随后不久便离家外出务工,再也没有回家。姜某某平常在郴州市区务工,家中年幼的女儿由其母亲照顾,其一家于2016年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心理辅导及个人谈话教育情况 姜某某入矫后,桂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确定了由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村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驻村辅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到姜某某家中进行了走访,发现姜某某情绪极度低落。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到姜某某是在寻找妻子未果,喝酒过多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工作人员劝诫他以后不要再喝酒,妻子不愿再回来也不能强求,要多为年事已高的母亲和幼小的孩子考虑,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责任。姜某某也认识到大量饮酒的危害性,当即表示决定戒酒,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二、开展就业帮扶情况 姜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母亲年老多病。社区矫正之前,姜某某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在外务工。如今在家失去了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只能偶尔打几天零工。姜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达了想应聘所在村的公益性岗位的意愿。考虑到其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平时为人做事也很吃苦耐劳,在镇、村干部的帮助下,村里为他安排了一个公益性岗位。姜某某有了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更能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开展关爱未成年子女教育帮扶情况 姜某某的女儿已经到了读幼儿园的年龄,但由于经济问题,姜某某想再晚两年送女儿入学。司法所工作人员劝说其应当尽早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并为其女儿申请了由湖南省司法厅联合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资助的“为了花朵的微笑”佳祥助学金,为姜某某减轻了经济负担。现姜某某的女儿已顺利就读当地幼儿园。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规范做好刑事执行,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彰显法律的刚性;另一方面要注重做好教育帮扶,发挥矫正小组的监管帮扶作用,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帮扶体系,综合运用“宽严相济”的方法举措,促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认罪悔罪、真心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