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程某某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8日,饶某某(女,案发时不满15周岁)因琐事和彭某(男,案发时14周岁)在网上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开始在在QQ、微信上对骂、互掐、斗狠、约架,双方邀约当晚在湖北省孝感应城市城区范河铁路桥打架斗殴。饶某某就邀约程某某(女,案发时年满17周岁)一起去,饶某某见彭某一方带刀,饶某某和程某某马上离开了。随后,饶某某和程某某便在QQ、微信上邀约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均另案处理)赶来帮忙,当时因饶某某喊来的帮手没赶到,当日双方没有发生持戒斗殴行为。2020年3月29日上午,饶某某和程某某等人一直在网上与彭某叫嚣斗狠、约架,但彭某未敢正面应战。到了当天17时许,饶某某和程某某以及李某某等人赶至应城市文化艺术中心广场“漾”咖啡厅找到彭某后,徐某某先冲过去动手打了彭某,随后李某某、刘某某上前帮忙,并持刀将彭某砍伤,彭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饶某某因案发时未满16岁,其所犯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受饶某某邀约的程某某因犯罪时年满16周岁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嫌疑人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孝感应城市公安机关通知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黄勇办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到案件承办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并找到同案的饶某某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发现虽然案发当时程某某虽然到场,但从始至终没有动手,且事情的起因均是因饶某某引起的,与程某某无关,程某某只是受饶某某的邀约到场而已。 在掌握了大量的相关事实后,在疫情还是刚刚解封的情况下,辩护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嫌疑人程某某,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强调律师的会见权,并表示拟做罪轻辩护的意愿,取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在会见嫌疑人程某某的时候,作为其辩护人,向其讲解了刑诉法的知识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同时,也将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如实告知了嫌疑人程某某,使其认清了自己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同时,也向其宣讲了侦查阶段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与其分析案件的走向以及处理后果。最后,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向嫌疑人程某某提出了认罪认罚的辩护思路,并说明认罪认罚越早越有利的好处,打消了嫌疑人的顾虑。同时,基于嫌疑人属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在参与犯罪的过程当中情节轻微,犯罪恶性不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在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在案件侦查阶段嫌疑人和办案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获得了批准。最后,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理念相契合,该制度的正确实施行能起到对涉罪未成年人较好教育、感化、挽救、矫正目的。 该案未成年受援人程某某在校时表现良好,但处在青春期,极易受被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并与社会不良习性人员往来。这次参与犯罪也是讲江湖义气,稀里糊涂的犯了罪。5月初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该案,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程某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形,且适用不起诉的处罚制度。经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可以对程某某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机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适用。对未成年受援人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目的是使其既接受了法律的惩戒获得矫治,同时减少案件诉累,提高办案效率,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参与办理这起认罪认罚案件可知,认罪认罚制度是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的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受援人程某某得到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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