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某劳务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北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将其公司现有的土地与设施(不包括染纱车间部分)租赁给湖北台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耀公司),双方合伙在新泰公司厂内从事棉布加工印染工作,新泰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同时兼任台耀公司副总。2014年期间胡某某将厂内污水池建设、宿舍楼改造、厂房改建等项目木工部分发包给陈某某和孙某某施工,陈某某承接后组织并雇请赵某某等16人施工,孙某雇请18人施工。2017年工程完工后,陈某某和孙某某未支付赵某某等34人劳务款共计30余万元。 赵某某等34名农民工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未果,在2018年至2020年间多次到当地政府以及劳务部门上访,相关部门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之下,赵某某等34名农民工于2021年1月24日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团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之规定,立即受理了赵某某等34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即指派了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吴学文承办本案。 承办人承接本案后立即与受援人赵某某见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随后着手调查取证,先后从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当地知情人士深入了解案情。承办人收集完证据后,代受援人将承包人陈某某和发包人新泰公司、台耀公司一并起诉到向团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新泰公司认为自己与赵某某没有劳务合同,无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台耀公司认为自己与新泰公司仅建立业务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对此,承办人发表辩论意见:根据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故新泰公司认为自己与赵某某没有劳务合同,无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的观点不成立,新泰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胡某某既是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台耀公司股东之一,并兼任台耀公司高管,且所涉建设工程合同与台耀公司经营范围相关,同时台耀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台耀公司认为的与新泰公司仅建立业务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的观点不成立。根据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新泰公司以及台耀公司明知陈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将工程违规发包给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拖欠农名工劳务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观点,判决新泰公司、台耀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本案农民工赵某某为了讨要自己的2000元劳务费奔波了4年,拖欠时间长,维权困难,赵某某也只是这起34名农民工讨薪中的一员,2018年到2020年,这34名农民工多次到当地政府以及劳动部门上访,问题一直未解决,农民工的情绪也日益激愤。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化解了长达四年的涉众纠纷,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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