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双职高毕业后在西餐厅打工,认识了同事小伟,半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小双继而搬到小伟家,两个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小伟勤奋努力,白天在餐厅的工作结束后,晚上去送外卖,年纪轻轻就积攒了一些积蓄,而小双则工资收入较低,对衣服和美食的消费欲望又较为强烈,同居后不久她就主动跟小伟说明,其拿了小伟放置在柜子里的钱,而后又多次以隐蔽方式趁小伟不注意,转走小伟支付宝余额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存款,共计3万余元。小伟发现时,小双已花完盗取的款项,家中也无人替她归还,双方对还款事宜协商不下,商议到派出所调解此事。 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后,将小双刑事拘留,小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小双是被扭送到案,不构成自首。案发后,因小双父母早逝,家中无人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小双系未成年人,于是,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天台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9月3日通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双提供法律援助。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蓓为小双涉嫌盗窃罪一案,在移送起诉、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小双,在初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批评教育,让其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觉悟。期间,承办律师发现了一个细节,即小双有自首情节,但却未被认定。之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了案件检察官复印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中有小双和小伟的笔录、小双工作单位同事对其在职表现的陈述、小双姐姐对其成长经历的陈述等相关的社会调查笔录。承办律师通过仔细查阅案卷,努力寻找突破口。随后,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受害者小伟,将案发当天去派出所的细节一一重复,并向小伟耐心解释,按照事实情况,小双系自愿跟随其到派出所,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情况,并不是被扭送到案,小伟同意按照事实情况出具一份小双系自首到案的书面说明。 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双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非监禁刑罚适用盗窃案件有一定的要求。为了给小双争取到谅解书这一从轻处罚的量刑条件,承办律师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小双的姐姐小红,但没说几句,小红就难以抑制自己的情绪哭了起来,称自己那么辛苦带大的妹妹,如今为了钱去做这样的事情。原来,小双、小红的父母早逝,小双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就是小红独自供养长大。承办律师在了解小双的家庭情况后,与小红进行了多次沟通,小红表示尽力部分退赃,但无全额退赃和缴纳罚金的经济能力。承办律师又联系小伟,与其沟通如果家属部分退赃,小伟能否出具谅解书对小双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以达到从轻处罚的法律效果。小伟表示基于之前的感情基础,让小双坐牢也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只是想拿回自己的存款而已。最终,小伟在收取家属代为偿还的3500元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至此,承办律师将自首证明书、谅解书送交检察机关。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盗窃的事实、法律问题,而是如何确定自首、谅解等量刑情节,更好地挽救教育小双,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治方法,让其真正有敬畏法律、自力更生之心。检察机关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最终认定了小双的自首情节。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案发时,被告人部分犯罪行为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被告人系自愿搭乘受害者的电动车,主动到案坦白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考虑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家庭实际情况。 2018年9月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小双拘役5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及盗窃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实基础并据此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有自首行为等法定量刑情节。案发后,援助律师通过多方沟通,获取了受害人对受援人的谅解。另外,充分考虑受援人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案件细节入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在现实意义上认定了自首、谅解情节,有效减轻了刑事处罚,而且通过庭前教育、庭前疏导、法庭教育等对受援人进行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其家属正视问题,并有效助益受援人出狱后的正常生活,让当事人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帮助,以便其今后更好地反省、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