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湖南XX律师所主任向某某律师带顾问单位某领导来到龙山县公证处,称其单位因酒店施工停业,经多次商议与催告,但施工方拒绝进行施工,为此,其单位与律师商定,要求公证处对其施工进行证据保全。 经简单询问,其单位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与湖北XX建筑装饰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装修酒店的合同,但施工方在组织施工一段之后,因种种原因退场。经多方催告无效,加之时间已过将近一年,为不将损失继续扩大,拟请公证处对其施工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处召开处务会对上述案情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可以办理,但应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即可能在诉讼中公证书不能被直接采证,需第三方将保全标的转为施工量。 公证处将讨论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与律师商议后决定,请公证处进行保全公证。 公证处要求当事人提供: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施工合同 4、标的物平面图 收到相关资料后,公证处派遣公证员认真地查看了现场,制定了保全公证的步骤。 酒店分布在大楼四、五、六层,在一楼没有大堂接待厅,并有两件样板房。 公证处决定分层处理,将样板实地封存粘上封条,对其它房间进行编号,每个房间进行六面照相(包括卫生间),并进行现场记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对该公司开发的XX宾馆接待大厅及宾馆四楼房间内装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田X、刘XX、工作人员滕XX、郑X、向XX、黄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二日到湖南XX宾馆接待大厅及宾馆四楼进行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供了: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合同; 4、大堂接待厅平面索引图1:100(A2); 5、湖南XX宾馆平面布置索引图1:100(A0); 在湖南XX宾馆接待大厅及宾馆四楼现场,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XX宾馆接待大厅及宾馆四楼房间装修进行记录、摄像、拍照,XX宾馆四楼共有24套房间(房间编号如附图所示)、电梯前室,现场每套房间物品及内部装修进行登记,并制作了《保全证据现场记录》。对406、407进行了封存,房内水管均系XX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产品。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二十六份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工作人员刘XX、向XX、郑X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二百三十四张、光盘两张为公证员刘XX、工作人员向XX现场所拍摄,与现场实际相符。 附 1、《保全证据现场记录》二十五份; 2、照片共二百三十四张、光碟两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龙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