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邓某是位古稀老人,他与尹某相识、相知,二位老人都是单身丧偶,但因双方顾虑到各方面因素,迟迟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3月的一天,二位老人在各自子女的陪同下,来到了衡阳市衡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经询问,了解到邓某是衡阳市某区的村民,有一处祖屋,可能会因政府开发面临拆迁,对于拆迁赔偿等财产权利,邓某及其子女担心在二位老人结婚后划归二人共同所有。而邓某、尹某分别有三个子女,双方子女担心在二人结婚后,各自子女会推卸对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为了解除老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让二位老人的黄昏恋得到所有子女的真诚祝福,并切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在征询二位老人及其子女的意见,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公证员建议二位老人就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做出约定,签订协议书,并建议二位老人与子女就老人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 在该公证员的建议下,二位老人与各自的子女准备齐资料后,于3月6日来到该处申请办理上述协议的公证手续。因尹某的子女均居住在外地,故公证员当即向八位申请人分别进行询问、了解其真实意思,告知相关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为二位老人起草了关于婚姻财产约定的《协议书》,为老人及其子女起草了《赡养协议》,加班加点为他们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认真阅读了相关文书后,分别签署了协议书及相关文书。在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后,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二位老人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老人的子女们都笑着说要为二位老人选个好日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面对再婚后的财产归属、子女抚养、老人赡养、财产继承等等问题,使很多人不敢再迈入婚姻的殿堂。公证处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正常的民事秩序,引导公民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公证处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及服务,让更多的人能幸福地生活,减少纠纷,为社会安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邓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尹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甲乙双方为了生活上能相互照顾,情感上有所依托,自愿结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相关部门登记结婚后,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及子女将户口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 二、甲乙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房屋、储蓄)的所有权归各自个人所有。甲乙双方婚前的债权仍由各自享有;债务仍由各自承担,对方不负有偿还的义务。 三、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甲方有一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向阳组,用地面积:115.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衡郊集建(89酃)字第11036号),并在上述土地上自建二层住房一幢,建筑面积:108.3㎡。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附于其上的建筑物属于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因政府开发拆迁,所获得的赔偿等款项特别约定如下: 1.如拆迁方仅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赔偿标准,则获得的款项都归甲方所有,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 2.如拆迁方按照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家庭户口人数综合计算赔偿标准,乙方因户口迁入获得的人头赔偿份额属于其个人所有,其它仍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于衡阳市衡州公证处。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邓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尹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明。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签订上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约定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邓某、乙方尹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谢鹏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签名、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赡 养 协 议 被赡养人: (甲方)邓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尹某,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赡养人:(丙方):邓女一,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某的长女。 邓女二,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某的次女。 邓女三,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某的三女。 (丁方)尹女一,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某的女儿。 谢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某 的女儿。 田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某的女儿。 被赡养人邓某、尹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被赡养人的双方子女与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在被赡养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2.被赡养人邓某、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丙方邓女一、邓女二、邓女三三人支付被赡养人邓某、尹某生活费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甲方如生病、住院或行动不便时赡养人邓女一、邓女二、邓女三应及时给予医治,并与乙方共同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甲方邓某日常检查、就诊、买药、护理费等费用由丙方共同负责;乙方如生病、住院或行动不便时赡养人丙方邓女一、邓女二、邓女三和丁方尹女一、谢某、田某应及时给予医治,并与甲方邓某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乙方的日常检查、就诊、买药、护理费等费用由丙方、丁方共同负责;如甲方百年之后乙方生病、住院或行动不便时的护理及费用由丁方负责,丙方不再负任何义务。 3.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顾义务,其身后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用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若甲方在世由甲方负责),骨灰盒等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丙、丁方对甲、乙方的遗产继承权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衡阳市衡州公证处。 被赡养人 赡养人: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被赡养人)邓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被赡养人)尹XX,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丙方/赡养人)邓女一,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XX的长女。 邓女二,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XX的次女。 邓女三,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邓XX的三女。 (丁方/赡养人)尹女一,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XX的女儿。 谢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XX的女儿。 田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系尹XX的女儿。 公证事项:赡养协议 甲、乙、丙、丁四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赡养协议》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经查,丙方系甲方的女儿,丁方是乙方的女儿,甲、乙双方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切实保障甲、乙双方晚年的幸福生活,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婚后的生养死葬相关事宜订立了前面的《赡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各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中乙、丙方对甲、乙方婚后的生活、生病、住院、丧葬等事宜,各自子女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及相关权利进行了约定;上述申请人签订上述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约定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邓XX、乙方尹XX、丙方邓女一、邓女二和邓女三、丁方尹女一、谢XX和田XX八人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谢鹏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赡养协议》。邓XX、尹XX、邓女一、邓女二、邓女三、尹女一、谢XX、田XX的上述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协议》上甲、乙、丙、丁方的签名、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