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分配选择表签名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和4月XXX村分别召开村民大会,就《XXX村二期安置房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将该方案在XXX村进行公示。该方案选择表共有两种方式:选择方案A的村民,按每人40平方米分配住宅,超出或者少于一套安置房面积的由村民之间自行调换,如不能调换或仍不足一套安置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市场价从XXX村集体购买;商铺、宾馆及地下车库XXX村统一负责销售,销售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选择A方案的村民平均分配,若销售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有选择A方案的村民平均分担,届时不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限交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安置待遇。选择B方案的村民该村的住宅、商铺、宾馆、地下室按每名村民应分面积进行分配,每平方米按照2420元进行购买,对于共用设施设备等不可分割部分由此次享受安置待遇的村民共同共用,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按规定缴纳房款的村民只享有相对应的财产份额的收益。为防止方案执行时有反悔不认可协议的情况,村委会建议村民对签署的协议办理公证。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受理了村民的申请,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青恒源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甲于XXXX年XX月XX日在西宁市,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XX二期安置房分配方案选择表》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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