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无锡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来到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甲公司与乙公司已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盾构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50万元。合同双方之前从未发生过任何商业往来,互相之间并不了解对方的商业信用,且合同价款金额巨大。同时,乙公司在法院还涉及欠款纠纷,盾构机随时可能被查封或留置,情况极为复杂。由于设备运输到指定地点需要一定的时间,出于保障合同价款顺利支付和预防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合同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承办公证员从真实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入手,详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交易细节、合同内容、标的物来源,为双方起草了《提存协议书》,并就关键条款和实务操作涉及的具体履行方式,与双方反复探讨论证,直到双方完全认可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买方甲公司将部分合同价款人民币370万元于申请公证的当天一次性汇至公证处提存账户,待设备交接完成后再由公证处将提存款付给乙公司,以保障乙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提存协议书》还约定在合同设备交接及提货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具体问题,可凭相应书面材料通知公证处停止付款给卖方乙公司,以及甲公司可以单方取回提存款的具体情形,确保甲公司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最终,在确认申请人身份属实适格、交易意愿真实、标的物权属明确、提存协议可实际履行等情况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7月底,随着全部提存款由乙公司提取成功,这件历时半个多月的提存公证终于落下帷幕,顺利促成了甲乙双方的交易。 回顾整件提存公证,所涉买卖合同标的物盾构机来历复杂,经历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拍卖流拍、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商业转卖等多次辗转才到卖方名下,其价格已由最初的人民币2660万元大幅降至750万元,买方能以该低价购入,从中获利不言而喻;而反观卖方,其在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前已陷入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出售设备亦可解资金之急。因此,虽然买卖双方一方在外省,一方在无锡本地,相距近千公里,但仍不妨碍两者接洽并达成交易意愿。横亘在此次交易中的最大阻碍,同时也是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矛盾,即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交易需求与当下相对薄弱滞后的担保体系之间的矛盾。认识到这一问题后,公证处秉持助力经济发展的服务理念,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既从真实性方面入手审查交易真实性,当好法律的“守夜人”,又从可行性角度着眼分析论证,做好助力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努力将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发挥到最大化,最终使两家陌生单位间的商业信用和交易安全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当下,谈及交易担保工具,社会公众首先会想到支付宝。其实,提存公证比支付宝出现得更早,功能也更全面。提存公证的优势就在于能同时处理好诸如二手房买卖、生产设备购买、股权转让、大宗商品交易等大额商业交易中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能以较低的成本在事前就起到预防交易纠纷的效果,从而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公证书格式】
提 存 证 明 书 甲方:XX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乙方: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席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甲、乙双方并提供了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土压平衡盾构机权属凭证、买卖合同、提存协议书。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申请人申办提存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表示清楚上述法律后果。 兹证明根据甲方XX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乙方X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签订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甲方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将提存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 公证员 许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