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指派在职员工林某来到我处申请对其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林某介绍,张某系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前提下,私自旷工已经超过30天,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亦于2017年10月25日在闽东日报上刊登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规定张某在该《限期返岗通知书》见报之日起30日内回公司上班。如逾期不归,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266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文件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截止至报纸上规定的期限,张某仍没回来上班。该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也曾派人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住处,遭到拒绝。于是,申请人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指派员工林某向我处申请对其向张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我在了解了情况后,告知林某需要提供的材料。林某于当天下午将要提供的材料送至我处,我受理完后告知他明日下午3点左右去达顺支局邮局。1月3日15时39分许,本处指派公证员陈碧清、公证员助理郑春晖与林某一同前往位于屏南县古峰镇达顺路5号的达顺邮政支局,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发出,本处对寄送该通知书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还对送达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刻成光盘存于本处。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由公证处作为第三方去见证送达过程以及对送达行为和书证进行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送达”行为的证据缺陷,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屏南县古峰镇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在职员工。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书证 申请人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委托林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对该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经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张某:因你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私自旷工已超过3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登报再次通知你回公司上班,至今未归。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陈碧清、公证员助理郑春晖与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一同到达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某路某号的某邮政支局,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跟邮局综合台席①的工作人员说要寄挂号信,邮局工作人员将挂号信的信封交予林某填写,受送达人:张某,送达地址:福建省屏南县某乡,电话:XXXX。林某填写完毕后,将要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放入挂号信封,并用固体胶将封口封住然后交给邮局工作人员,邮局工作人员将挂号信放在电子秤上称重,重量:14g,资费:3.8元,最后工作人员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交给林某。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十五时四十八分许,公证员陈碧清、公证员助理郑春晖与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离开屏南县某路某号的某邮政支局,送达过程结束。送达过程公证员助理郑春晖在现场所拍摄的十二张数码照片数据存于我处。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附:1、屏南县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