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被人咬伤口唇受害人陈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9日14时50分许,在×市×镇法庭门口,陈某被人咬伤嘴唇,上唇唇红、皮肤组织缺失约2cm×3cm,创缘不齐,出血多,上唇右侧唇红裂伤3cm,活动性出血。2018年9月26日,×××市公安局×××派出所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人民医院陈某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检材编号:AHCY-FL-2018-565-002) 2018年9月19日16时30分,陈某因“上唇外伤1小时”到口腔科门诊就诊。现病史:患者1小时前被人咬伤上唇,致上唇出血不止。体格检查:上唇唇红、皮肤组织缺失约2cm×3cm,创缘不齐,出血多,上唇右侧唇红裂伤3cm,活动性出血。诊断:上唇外伤。诊疗意见:1.清创缝合创口,缺失创口皮肤粘膜缝合,二期修复;2.抗炎(阿奇霉素);3.伤口7日拆线;4.破伤风免疫球蛋白1支肌肉注射。 2018年9月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陈某到门诊复诊,给予对症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陈某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上唇正中偏左侧见一处半圆形缺损,创缘不整齐,缺损面积2.3cm×1.2cm,创口缝线尚未拆除,口唇在放松状态下左上第1牙露出0.8cm,右上第1牙露出0.2cm,左上第2牙露出0.6cm。 其他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陈某被人咬伤上唇,致上唇缺损,经临床行清创缝合等治疗,目前检见其上唇正中偏左侧见2.3cm×1.2cm缺损,创口缝线尚未拆除。口唇在放松状态下左上第1牙露出0.8cm,右上第1牙露出0.2cm,左上第2牙露出0.6cm。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对于口唇缺损牙齿外露的鉴定说明指出:如果口唇放松状态时,前牙露出>0.4cm即视为露齿。故被鉴定人陈某口唇缺损致牙齿外露2枚应当予以认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l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被人咬伤上唇,致上唇缺损,口唇在放松状态下左上前牙外露1枚以上,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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