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反映:陈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在工厂上班时,被切割机割伤左足部,经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委托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一)据某医院陈某某的住院病历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11日 入、出院诊断:左足切割伤。 主诉:电锯割伤左足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1小时。现病史:约1小时余前不慎被电锯割伤左足,当时感疼痛、流血,活动受限,门诊检查后拟“左足切割伤”收住院。专科情况:左足自第一趾璞延伸至第2趾背侧伤口,第2趾伸肌腱断裂,背伸活动受限,第3趾半环形伤口,趾骨骨折,约0.5cm皮肤相连,血运极差,第3趾甲床及甲板破裂,指端皮肤裂开。诊治经过: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7月7日急诊在腰麻下行“左足伤口清创+肌腱血管神经探查修复+甲床修复+第3趾残端修整术”,术中去除毁损趾体,咬骨钳咬除近节趾骨关节面。术后患肢外固定,预防感染对症治疗。 (二)影像学检查记录摘抄: 某医院2018年6月5日CT诊断报告:左足第3趾趾骨截骨术后改变。 二、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影像学阅片灯AHGX- LC-06、钢直尺AHGX- LC-04。 (三)检验概述 2018年10月8日,在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李万民、时峰两名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自诉:左足第3趾末节缺失,影响功能。 查体:神清,精神可,发育营养中等,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行步入检查室。左足第3趾近节趾间关节以远趾体缺失,相应足背有一呈纵行长4.0cm创伤缝合疤痕。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某医院2018年7月7日CT示:左足第3趾趾骨中节及近节趾骨骨折。 某医院2018年10月9日X线示:左足第3趾骨截骨术后改变,左足第3趾骨近节趾骨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因故致左足第3趾骨中节及近节趾骨骨折等,经“左足伤口清创+肌腱血管神经探查修复+甲床修复+第3趾残端修整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左足第3趾骨中节及近节趾骨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足第3趾骨近趾间关节以远缺失,根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9)之规定,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因故致左足第3趾骨中节及近节趾骨骨折等,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及他人护理的情形,且因机体损伤致代谢异常,日常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应适当加强营养。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8)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因故致左足第3趾骨中节及近节趾骨骨折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足第3趾骨近趾间关节以远缺失,综合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陈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