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因犯抢劫罪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2年8月20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执行刑罚。减刑情况:该犯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016年11月24日作出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鄂尔多斯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5月21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较高,且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上提出,罪犯王某某在考核期内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提供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征求意见。 8月21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王某某考核期内累计记表扬7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拟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9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鉴于该犯罚金未缴纳完毕且狱内消费较高,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