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以(2018)内0622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内06刑终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30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鄂尔多斯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两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5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征求意见。 8月1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张某某考核期内累计记表扬2次,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程序合法,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9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待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剩余刑期,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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