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监狱罪犯刘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7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8年8月24日移送广东省河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监区组织民警核查了本监区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刘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0分,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监区民警讨论认为,刘某符合假释基本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监区向监狱评估中心提请为罪犯刘某开展再犯罪危险评估。 当月,监狱发函联系刘某户籍所在地的广东省饶平县司法局征求意见。10月23日,饶平县司法局回函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刘某为社区矫正人员。10月28日,监狱改造评估中心出具再犯罪危险评估结果,结果显示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12月4日,河源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刘某在考核期间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0分,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饶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刘某社区矫正,监狱改造评估中心作出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为中度,建议予以提请假释。 2019年12月,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刘某提请假释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组通过审查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刘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地能接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也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12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驻河源监狱检察室派员参加未提出异议。会议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中度,刘某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评审会后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2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决定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并送交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9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罪犯刘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对罪犯刘某作出刑释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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