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广西容县人,1983年8月10日出生,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判处退赔被害人损失111541.27元【(2017)粤0307刑初4389号】。判决生效后,曾某于2018年3月28日被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广东省乐昌监狱六监区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筛查,自2018年3月28日入监服刑以来,罪犯曾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没有受到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11541.27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经会议讨论认为,曾某符合假释基本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监区向监狱评估中心提出为罪犯曾某开展再犯罪危险评估,并建议刑罚执行部门发函进行调查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提交的拟发函罪犯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罪犯曾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并发函委托广西容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9月5日,广西容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曾某执行社区矫正。当月,监狱根据曾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认定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9月19日,乐昌监狱六监区召开了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在服刑期间,曾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同意提请罪犯曾某假释,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监区警察以及在押罪犯均未提出不同意见。 9月23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期间未有异议。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曾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曾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讨论。 11月9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会议认为,曾某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曾某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评审会后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案件材料连同公示材料一并抄送广东省韶关黄冈检察院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黄冈检察院未提出不同意见。 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曾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将罪犯曾某假释案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曾某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裁定,予以假释【(2019)粤02刑更5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