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7岁的小张与15岁的小志在上学时相识,2018年4月左右,小张经小志的介绍来湖南省湘潭市打工。两人觉得骑摩托车“拉风”,便在2018年4月27日晚上,携带作案工具勺子、锤子等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地下车库盗窃刘某某的一台女士踏板摩托车,并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4月30日,小张和小志在骑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返回娄底涟源老家时,被娄底市高速公路交警查获并移交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处理。经过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62元。 经过审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于2018年5月2日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起诉意见书,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移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小张被取保候审。因小张系未成年人,2018年7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张提供辩护,岳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晶为小张涉嫌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小张的母亲取得了联系,并向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案管中心预约阅卷。 会见过程中,小张的母亲称,为了给儿子创造更好的经济条件,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和小张在精神上沟通。她不敢相信平时看起来听话的儿子会犯下如此错误。当承办律师问及小张盗窃摩托车的原因时,小张回答说:“就想要辆摩托车,但不想和家里沟通要钱。”会见时,承办律师除了核实案件事实外,还着重建议小张的妈妈要多和小张沟通,家庭的教育、家长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尤为重要。小张表态,希望能够重返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贡献,弥补对家庭的亏欠。会见后,承办律师对小张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小张的犯罪动机其实很简单,犯罪行为也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好奇心,其本身的主观恶习不深,因家庭原因和社会环境的诸多不良影响,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出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承办律师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就小张的成长情况、案件事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对起诉意见书上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建议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小张作出不起诉决定。1.本案中涉案物品价值经鉴定为2562元,属于数额较大,小张有认罪、悔罪、退赃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小张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小张到案后能够详细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主动做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4.属于初犯,且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5.已将摩托车退还,存在退赃的情形。6.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建议检察院对小张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8月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一方面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在会见小张及法定代理人时,详细询问了小张的成长背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个人思想状况等,对小张予以了法律教育和宣传,并叮嘱家长应该注意与未成年人小张的沟通,重视对他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是首要。 此案提示我们,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专业力量的积极组织,也需要家庭、社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