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夏某某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夏某某系浙江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公司水泥电线杆车间从事电线杆小头工以及喂料工工作,2017年11月左右夏某某因罹患癌症诊疗时检查发现两肺弥漫性病变,可能是尘肺,其立即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夏某某申请职业病诊断,反而在2019年10月擅自停缴了夏某某的社保,此时夏某某还在求医过程中,可谓雪上加霜。夏某某癌症治疗一段时间后,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用人单位仅认可夏某某的岗位是小头工,不认可夏某某从事过喂料工作,而小头工的职业病危害只有噪音,没有粉尘。 2020年5月22日,夏某某向浙江省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夏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徐兆红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徐兆红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夏某某所提供的资料,发现夏某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双方都无争议的,用人单位也一直给夏某某缴纳社保,且夏某某持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本案并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承办律师仔细询问夏某某后,了解到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岗位有争议,而岗位的差异影响到夏某某的尘肺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关联,也就是说,如要认定尘肺职业病,关键是其工作岗位是否会接触粉尘,因此劳动岗位确认才是本案的关键。但是夏某某本人没有掌握任何其工作岗位的证据,这是本案的难点和要点。 徐兆红律师找到了夏某某的两位前同事,调查夏某某的岗位情况,该两位证人都陈述夏某某从事过喂料工以及混料工作。为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徐兆红律师又与夏某某一起前往用人单位车间查看喂料工以及混料工作两个岗位,初步确认这些岗位的确会产生粉尘。当日,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共同陪同查看,双方就夏某某职业病的事情在该单位会议室进行磋商,用人单位仍然不认可夏某某从事过喂料工、混料工,但是提出,如果夏某某愿意放弃职业病诊断,可以一次性补偿夏某某损失。为此,徐兆红律师征求夏某某意见,夏某某表示不同意协商。 2020年6月4日,徐兆红律师代理受援人向安吉县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岗位确认纠纷仲裁。仲裁委表示这是本县第一例劳动岗位确认纠纷,劳动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但用人单位拒绝认可夏某某的喂料工以及混料工岗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徐兆红律师认真仔细设计了仲裁庭发问环节的问题。开庭审理中,徐兆红律师向夏某某一方(下称:我方)的两个证人吴XX和陈XX以及用人单位的证人纪XX发问,三个证人都认可夏某某有做喂料工和小头工。通过向证人发问,证明了夏某某有做喂料工的工作经历。但是,吴XX则在用人单位找其做笔录之后,改变了证词,否认夏某某有做过混料工作,纪XX更是说没有看到夏某某有混料代班的情况。 案件审理确认了夏某某做了喂料工,这对夏某某是有利的,但是能否确认混料岗位,则存在风险。为此徐兆红律师积极与劳动仲裁庭沟通,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之前完全否认夏某某作过喂料工、混料工,缺乏诚信。虽然有证人开庭前后改变了证词,但是不排除用人单位因素导致证人证言的改变,因此不能排除夏某某从事混料岗位的可能。劳动仲裁庭认可徐兆红律师的观点,决定与用人单位工作再做沟通,组织再次调解。 最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夏某某)在乙方(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喂料工,其中做小头是喂料工的一项工序(做小头主要工作内容是:将散装水泥从一个竖立的大罐里放到小翻斗车上,拉到生产车间,再手工把水泥、细沙拌起来);制杆车间混料工有请假休息时,甲方有临时代班混料工作。 二、乙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1月1日起恢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为甲方恢复交纳社保。对于此前乙方停交甲方的社保待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后一并处理。 三、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在乙方工作上岗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在乙方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制杆车间喂料工(含做小头)、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在乙方处工作岗位为喂料工(含做小头),并有临时混料代班。

【案件点评】

本案乍一看是劳动关系纠纷,但是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发现争议实为劳动岗位确认纠纷,焦点也是夏某某究竟从事什么岗位,是只从事了只有噪音污染没有粉尘污染的小头工还是工作内容包括了具有粉尘污染的喂料、混料,这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用人单位的不配合,取证难度较大。承办律师积极努力,帮助劳动者寻找证据、探索解决途径,终使本案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调解得到解决,缩短了案件处理进程,也有利于受援人尽快进入职业病诊断的程序,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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