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79年7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2年7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8月3日,杨某某到惠农区司法局报到,由火车站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6年4月初,火车站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进行例行抽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擅自外出本辖区,到上海办理生意上的事,时间是2016年4月8日到2016年4月13日,未履行请假手续,定位手机人机分离。 发现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后,火车站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走访核实情况,并到家中向其家人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条款,对杨某某的违规事实给予了认定,并核实了相关证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4月15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惠农区司法局火车站司法所提请惠农区司法局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惠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通过,经惠农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给予杨某某警告,并出具书面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4月15日下午,惠农区司法局火车站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杨某某,并专门与其进行了谈话,对其矫正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让其在思想上好好反思,吸取教训,并对其今后矫正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火车站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将警告处分送达杨某某的同时,宣布对其矫正处遇管理等级由普管提高到严管等级。司法所在其后的矫正过程中将提高对杨某某监管密度,主要采取以了下措施:一是增加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服务的次数;二是加强手机定位监管,不定期抽查其定位手机是否随身携带,坚决杜绝人机分离情况发生;三是与其家属联系,通报杨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违纪违规和受到警告处分这一情况,提示其密切关注杨某某的思想动态,及时给予帮助教育;四是司法所密切关注杨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工作情况、家庭状况及生活情况,做到时时掌控,防止出现新的矫正风险。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给予杨某某警告这一情况由惠农区社区矫正局及时抄送给辖区红果子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某违规事件发生后,火车站司法所在月度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例会上向本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通过反面案例,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接受教育。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精神懈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并且出现违纪违规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善于排查,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矫正其错误,让其切身感受到要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和承担后果。坚决打消其侥幸心理,使其严肃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自愿认罪服法,诚心接受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