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颈间盘突出,左肩部外伤,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膝部外伤,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损伤,左侧肩袖损伤。住院22天,于2018年6月20日出院。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医学影像片3张。 (二)法医学检验 1.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王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问答正确,查体合作。头颈部、胸部、腹部未见异常,左肩关节略肿胀,仍有触痛,关节活动不良,左肩关节被动活动障碍,被动活动度:前屈上举115°,后伸26°,外展上举90°,内收25°,水平内旋60°,水平外旋60°。右肩关节(健侧)被动活动度:前屈上举160°,后伸45°,外展上举170°,内收30°,水平内旋80°,水平外旋70°。左膝关节轻微触痛,活动度尚好,其他未见异常。 3.阅片检查: 2018年5月29日左肩关节正斜位片示:左肱骨近端骨折。 2018年6月4日左侧肩关节MR平扫描片示:左侧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积液。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头部外伤,颈部外伤,颈间盘突出,左肩部外伤,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膝部外伤,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损伤,左侧肩袖损伤。经阅读被鉴定人受伤当天的左肩关节正斜位片示左肱骨近端骨折,且为新鲜骨折,2018年6月4日左侧肩关节MR平扫描片示:左侧肩袖损伤,左肩关节积液。与本次交通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检见被鉴定人左肩关节仍有肿胀、局部触痛、肩关节活动不良,被动活动左肩关节:前屈上举115°,后伸26°,外展上举90°,内收25°,水平内旋60°,水平外旋60°。右肩关节(健侧)被动活动度:前屈上举160°,后伸45°,外展上举170°,内收30°,水平内旋80°,水平外旋70°。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8%。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王某某的其他外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 1193-2014),结合临床治疗情况,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伤,致左肩袖损伤、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8%,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