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辽宁省建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于2018年6月5日入辽西新入监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7月23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于2021年5月28日经朝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8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赵某某因不明原因发热,于2022年7月21日到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于2022年7月24日转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22年8月14日诊断为:1、肝癌、胆囊癌可能、肝门部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肺转移可能;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食管及胃底部静脉曲张、腹水;3、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4、低白蛋白血症;5、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6、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根据该犯病情等具体情况,该犯妻子李某某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表示愿做为保证人,并签署保证书。凌源第三监狱十一监区根据监狱医院出据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建议对罪犯赵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检查。经监狱医疗卫生、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朝阳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监狱于2022年8月29日委托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检查。2022年9月2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报告书》病情诊断:原发性肝癌,肝门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第五条第1款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该犯病情及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区干警管理,尊重警官,认真完成本职岗位劳动,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主动承担监舍卫生劳动,积极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病犯,改造表现较好。结合保证人具体情况,凌源第三监狱十一监区于2022年9月5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综合考虑罪犯赵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符合保证人条件等情况,经综合评估一致认为罪犯赵某某暂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赵某某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监狱医疗卫生部门对罪犯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该犯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第五条第1款规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监狱于2022年9月5日派两名干警前往该犯拟居住地委托调查评估。2022年9月6日,辽宁省建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罪犯赵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良好,邻里关系和睦,其家庭关系和谐,无不良嗜好,目前罪犯赵某某处于病重状态,无社会危险性。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于2022年9月6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审核。 凌源第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9月12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会上各成员单位结合自己职责均发表了评审意见,评审一致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思想稳定,注重个人卫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对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满全监警察及罪犯均无异议。凌源第三监狱于2022年9月16日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22年9月22日收到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征求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2022年 9 月22日凌源第三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综合评估罪犯赵某某暂无社会危险性,作出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于当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 2022年9月28日经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10月21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本人,根据防疫要求,专车将罪犯赵某某押送至居住地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书》等执法文书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有关材料复印件移交辽宁省建平县司法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原判法院、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并在罪犯交付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朝阳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