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赖某某,男,195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武胜县。2016年12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赖某某因咯血伴胸痛10天在监狱医院门诊胸片检查提示左肺阴影,经监狱医院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2018年5月15日到垫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诊治,胸部CT检查提示左肺门团块状密度增高影,考虑中央型肺癌的可能性大,双飞散在结节状密度增高影,转移可能;该院医生综合该服刑人员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癌、肺结核球、炎性假瘤。监狱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将该服刑人员病情通报驻狱检察室。 2018年5月25日,该服刑人员儿子赖某甲向监狱申请进行病情诊断。监狱向驻狱检察室告知并征得同意后,于2018年5月28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赖某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左肺鳞状细胞癌伴肺内、淋巴结转移。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18年6月21日,监狱委托赖某某出监后居住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核实该服刑人员出监后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并调查该服刑人员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璧山区司法局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服刑人员在其辖区有固定居所,其儿子承诺对其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医疗提供保障,所在居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回归后对居住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能性较小,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社会危险性评估情况、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及该服刑人员病情情况,2018年7月13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赖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30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建议对赖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7月31日,在全狱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8月6日,监狱将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移送驻狱检察室审查并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审查后,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赖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赖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赖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提交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27日会议研究,认为赖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2018年8月28日将赖某某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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