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199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捕前无业,2017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2018年1月8日投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唐某某入监后自述患有肺结核等疾病,监区一直重点关注其病情,2018年4月22日押解唐某某到重医附属永川医院进行了CT检查,检查结果为双肺多发病灶,结合病史,考虑继发性肺结核,合并肺泡积血,左肺上叶支气管扩张,小空洞形成;纵膈淋巴结钙化;肝实质钙化灶。唐某某在2018年4月23日晚因肺结核出现大咯血,监区立即请示监狱,得到上级批准后,急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随后其父母提出保外就医申请。根据唐某某病情,经监狱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将唐某某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8年4月28日重庆市人民医院出据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病情诊断为:双肺继发性肺结核伴咯血、肺部感染。目前因大咯血在重医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且病情危重,随时存在生命危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1款“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之规定,患者唐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因唐某某病情危重随时都存在生命危险,监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于2018年4月28日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研究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唐某某所患疾病,经监狱刑执科审查后向该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 2018年4月28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家庭情况、犯罪主观原因以及当地邻居等意见情况,评估意见为:罪犯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5月4日,渝西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邀请了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对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从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保证人资格进行了评审,认为唐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随时有生命危险,保证人资格符合要求,同意对唐某某予以即时保外就医。 2018年5月4日,监狱对唐某某拟办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情况反映。 2018年5月9日,监狱及时将案件材料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审查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对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出具了“经审查认为:经重庆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罪犯唐某某符合保外就医的病情条件,其保证人蒋某某愿意担保,经重庆市大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室对你狱依法对罪犯唐某某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研究,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报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真实、完备、规范,建议对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上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制作《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2018年5月25日唐某某被移交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