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等10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1年10月,秦某等10位农民工在同乡建筑包工头曹某的带领下,从湖南省新化县来到洞口县都市华庭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秦某为带班师傅,在工地负责开铲车、泥副工以及记工。曹某承诺,秦某的工资为每月4500元,秦某一直在该工地工作17个月,同来的其他9位农民工工资标准为每天100元。工程施工期间,曹某仅支付了农民工秦某等10人2010年的工资报酬,因在工地拖欠他人巨额款项于2011年10月逃跑,拖欠秦某等10人17万余元工资没有支付。为了拿到自己辛苦工作的血汗钱,秦某等10位农民工只得向曹某的合伙人陈某以及工地的开发商邓某讨要,但均被拒绝。在多次向邓某讨要工资遭拒后,秦某等10位农民工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2012年2月21日,秦某等10位农民工到湖南省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此案属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当天受理,当天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此案。因该案包工头曹某一直未露面,无法取得其拖欠工资的充分证据,致使该案一度陷入了僵局,直至2014年4月还一直没有进展。2014年5月,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变更案件承办人员,指派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康办理此案。 黄律师接手该案后,经深入调查了解得知,洞口县都市华庭开发商邓某没有开发资质,其是借用武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资质,并假借长沙市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建设,并以开发商邓某的名义将泥水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曹某和陈某,而曹某在承包到该工程后,又从自己的老家新化县叫了秦某等人来做工。通过对案情的分析,黄律师认为秦某等10位农民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证据仅仅是秦某的一份记工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想要突破本案必须从收集补充证据着手,为此,黄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调查取证工作,从项目开发商邓某手里取得了曹某与陈某合伙承包的证据。 黄律师在充分掌握情况后,根据证据材料为秦某等10位农民工先按劳动争议案件向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开发商邓某所借用的武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秦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2015年1月20日,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此案。2015年10月26日,承办律师将本案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要求武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邓某、包工头曹某和陈某连带支付秦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 2016年8月1日,本案在洞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激烈的庭审调查和辩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案由是属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对此,合伙包工头陈某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是长沙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为长沙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自身不是适格被告。承办律师认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关键是看秦某等10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而本案中秦某等10位农民工是由包工头曹某和陈某雇请的,工资也是与曹某和陈某协商后由曹某支付。长沙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秦某等10位农民工不存在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秦某等10位农民工也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因此,秦某等10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曹某雇请秦某等人做事,秦某等向其提供了劳务,劳务接受人即包工头曹某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二是秦某等10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开发商邓某、包工头陈某均主张拖欠工资的事已经发生了将近5年,秦某等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时效,而承办律师认为秦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虽然发生在2011年10月,但此后秦某等人一直在维权中,这个状态是持续的,并向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期间又经历了劳动仲裁,最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秦某等10位农民工在权益遭受侵害后,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是秦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应当由谁支付?承办律师认为秦某等10位农民工与包工头曹某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曹某作为劳务接受人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曹某与陈某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秦某等10位农民工的工资应当由包工头曹某与陈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另外,承办人主张洞口县都市华庭项目的开发商邓某和武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施工部分工作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包工头曹某和陈某,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对于曹某拖欠农民工资的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洞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曹某作为劳务接受人应当支付秦某等人的劳动报酬,而陈某与曹某是合伙承包关系,两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6年8月2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包工头曹某与陈某连带支付秦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178335元。在判决书生效后,承办律师又为秦某等10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底,受援人秦某等人的欠薪已经悉数追回。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例。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秦某等农民工在时隔6年之后才拿到早该拿到的劳动报酬。突破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证据,本案曾因包工头曹某逃跑导致案件举证困难而陷入僵局。法律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多次向案件相关各方搜集证据,最终固定了受援人秦某等农民工为曹某做工的事实,以及受援人秦某等人的出工情况以及工资的单价等情况,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正是因为援助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依法提出有理有利的辩护意见,使得法院采信了援助律师的证据,支持了受援人秦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由包工头曹某、陈某连带支付秦某等10位农民工劳动报酬17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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