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冯某、王某、宋某等人出资租赁一辆面包车预谋绑架王某甲。第一次绑架失败后,2009年2月,王某等人实施第二次绑架,王某向王某甲的父亲勒索现金150万元。后王某甲的父亲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甲解救,王某等人以绑架罪被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人员李某一直潜逃,2020年6月1日,李某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李某未聘请辩护律师,一审审判阶段,襄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霞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张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经过会见,了解到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同时,发现被告人供述自己是受王某邀约过来,为王某索要债务才控制王某甲的。被告并没有绑架并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被判刑的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也可以证实李某受邀只参与了第二次绑架,但并没有参与过对王某甲的第一次绑架行为,也没有参与过勒索过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援助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被告人李某是受欺骗参与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控制被害人的本意是为王某索要债务,并从王某处取得报酬,不存在勒索他人财物控制他人自由的主观目的。其次,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控制后,没有参与过勒索财物的过程,仅参与了犯罪过程中控制被害人的环节。被告人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中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一致。最终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争取,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两点:一是关于受援人的罪名定性,到底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虽然同案犯中,其他人员被判以绑架罪。本案受援人本意为帮助王某索要债务,从王某处取得报酬,而非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仅参与了控制被害人的环节,对于前期的筹划以及后期的勒索财物均没有参与,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受援人判处非法拘禁罪是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案中受援人的行为和主观意图都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所以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更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认罪态度较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受援人到案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供述均是如实供述,属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过程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解,即到底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应当影响对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对受援人的罪与非罪进行把握,还要辨别此罪与彼罪,对受援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本案中,非法拘禁罪相比绑架罪的量刑悬殊很大,属轻罪。援助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法律建议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