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本区前川街某村某湾菜地里锄草时,因其菜地的塑料膜被同湾村民汪某家养的狗踩破而与汪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用锄草的工具钯子将汪某打伤。经武汉市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汪某左侧气胸、左侧第6、7根肋骨完全性骨折,左侧第8根肋骨不完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2日,76岁的老年人陈某某来到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自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予以法律援助。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受理了陈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在当天,指派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罗海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被告人陈某某,确认其接受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制作会见笔录,详细了解案情和事实,询问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其是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承认与汪某发生冲突,但没有承认打伤汪某的事实,因年纪大,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才承认自己打了被害人,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提示被告人,如果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属实,由于其在案发后一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没有取得谅解,如果法院判决前仍没有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其虽然是老年人,法院仍然可能对其判处实体刑,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表示自己一直在请求当地村委会调解,争取谅解,但是因为被害人要价太高,超出其承受能力才未达成一致。此后,承办律师于2020年10月15日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递交援助手续,办理了阅卷事宜,复印相关证据材料。 在详细阅读全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确认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与被告人向承办律师陈述一致,承办律师决定围绕量刑情节进行从轻辩护。 承办律师阅卷时,承办法官提示,本案被害人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939.39元(具体包括医疗费8116.8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750元、护理费8767.5元、误工费17535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3620元),询问承办律师是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进行援助。承办律师征求被告人陈某某的意见,其表示希望一并代理,便协助其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到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部分,承办律师也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承办律师核对了被害人提交的证据,初步判断被害人请求的赔偿标的基本与事实一致。如果法院判决,除误工费这一项目可能会调减数千元外,其他的应会予以支持,其法定赔偿金额接近5万元,故再次建议其与对方调解,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对方确实不愿调解,可以将法定赔偿款交至法院,表明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最大的从轻处罚。 2020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在刑事部分围绕着被告人量刑情节,作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偶然犯罪、初次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指出被告人确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人对其饲养的宠物管理不善,对被告人菜地保温塑料膜造成损坏,原告人有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人提出的部分诉求过高,其误工费应按农业年收入标准计算,为14736.6元。被告人愿意在依法核定原告人的损失后,积极赔偿原告人的法定损失。故此,承办律师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说明,被告人一直在积极与被害人协商,争取谅解,只是因为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人家庭确实无力承受,故未能取得谅解。希望法院能采取调解措施,被告人愿意积极配合。如果本案判决前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愿意主动将核定的赔偿款交至法院。此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对其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11月23日,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表示服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村老年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受援人是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被害人是年满63周岁的老年妇女,双方是同村村民,因被害人饲养的宠物狗踩坏保温膜而发生冲突,导致一人受轻伤,一人要负刑事责任,双方都付出了不该承担的代价。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性,案件性质的偶然性,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的心结,是本案的最好结果。因此,本案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通力合作,在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耐心地对双方作说服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使被害人认识到赔偿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超出被告人能力范围反而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从而促使双方取得最大共识,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既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又使被告人免去牢狱之苦,促进了邻里和谐,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