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4日,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孟某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中心专职律师刘文强作为孟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接到指派后积极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调取证据。通过深入走访,刘律师了解本案基本案情是:孟某某的丈夫杨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刘某某是其主治医生。同年10月15日,杨某某出院,刘某某给杨某某开了一份西药和两份中草药,其中一份中草药水煎服,另一份中草药自行制作药酒口服。制作药酒的中草药含有川乌、草乌等药材。杨某某在出院后遵医嘱制作药酒,待11月2日药酒制作好并于当晚21时在家中饮用药酒后当即中毒,送往医院3小时后不治身亡。11月3日,孟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死者杨某某胃中提取物和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是杨某某为乌头碱中毒死亡,后又对药酒进行鉴定,结论是药酒中含有大量乌头碱。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是喝含有乌头碱的药酒致死。律师通过查找资料和与中医医生核实,确认川乌、草乌均含有大量剧毒成分乌头碱。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取证据(调查笔录、病历等)后发现:病历中没有杨某某出院时领取中草药的记录,医生刘某某在调查笔录中也不承认曾经开出中草药,医院其他人员无法证实该情况。刘律师向公安机关要求从摄像视频中查看了解情况时,只看到走出医院时杨某某儿子杨某刚(视频自始至终比较模糊,看不清人脸)拿着两到三包药,具体中药西药无法确定。无奈孟某某只得先行起诉,并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被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庭审时刘律师向法庭陈述完事实与理由后,医院方和医生刘某某均不承认出院时曾经给杨某某开中草药。刘律师在法庭上举证:1.公安机关调查笔录,有孟某某、苏建功、孟存良等人证人证言:杨某某曾经给他们多人讲述过在千里山镇中心医院出院时开出水煎中草药和泡药酒中草药,及医生刘某某交代的药酒制作过程,和杨某某喝药酒致死经过。这些笔录均是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所取材料,真实性不可否认。2.医生刘某某询问笔录中,其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讲述为他人开具药酒配方、药酒制作过程,同时承认药酒配方中确实配有大量川乌、草乌。其药酒制作过程也与孟某某、苏建功、孟存良等人陈述的药酒制作过程相一致,可以证明杨某某制作的药酒来自于医生刘某某的处方。3.双方谈话录音可以证实刘某某在事后间接承认其开草药制作药酒一事,在谈话录音中刘某某说:“我让你喝一小杯,你喝一大杯你喝死了和我有什么关系?”充分证明刘某某开药酒处方一事。4.录像视频证明千里山镇中心医院在杨某某出院时给杨某某开具了两包药。但一审法院最终以原告孟某某无法证实医院方开具了制作药酒的中草药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孟某某提起上诉并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审时,刘律师提出将录像视频依次播放观看(法院调取共五部视频录像各8小时),在两次开庭后,法院组织观看了视频录像,视频显示:当时是杨某某的儿子杨心刚协助办理的出院手续。杨心刚当时身穿一件红色上衣,但在中草药窗口却一直未见有相同装束的人。在后来播放视频时杨心刚妻子认出杨心刚身穿白色短袖(已脱去红色上衣)去医院中草药房取了两袋中草药。 由此可以确定杨某某在千里山中心医院出院时的两包中草药均是医生刘某某所开。但是这些药并没有出现在千里山中心医院提供的病历中,很明显这些病历被进行了篡改或者伪造。视频播放后,事实终于大白于天下,中心医院和刘某某均无言以对。庭审后,本案二审法官考虑到判决后赔偿款项可能难以执行,与刘某某及代理刘律师多次协商调解,最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被告千里山镇中心医院给付孟某某现金75万元。刘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该款已给付孟某某。
【案件点评】
该案患者是在正常出院后17天死亡,追究医院责任加大了患者家属的困难。同时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没有患者的出院处方,是一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及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以及其他各种间接证据的相关联证明力大于医院证据证明效力的事实,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定医院有过错,并由此达成调解协议,让医院方给予患者家属赔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及医院篡改病历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律推定和间接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可以作为今后办理此类医疗事故案件的模板。同时通过本案可以对医疗机构起到警示作用,即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不要篡改病历,要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才是正确的选择。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案件发生后医院及主治医生怕担责任而故意弄虚作假、设置障碍。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阻碍调查的行为。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应更快更好地了解案件和进入角色,积极主动调查取证,以更好地去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