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赵某领着一群农民工来到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原来,他们2009年受雇于自然人吕某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潭大顶山别墅区1B区做外墙保温工作,该工程是由吉林省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外墙保温工作承包给自然人吕某。但是工程完工后,吕某却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工资合计1,125,000元未支付,工人们多次找到吕某索要,吕某于2012年10月28日给工人们出具了欠据,但吕某向工人们表示虽然出具了欠据,但是他没有支付能力,并称是因为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才导致无钱给付工人工资的。而某建设有限公司表示这些工人不是公司雇的,与公司无关,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这些工人很多是外地的,就指望着领到工资回家过年,现在却因为没有领到工资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经济十分困难,因此他们多次到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上访,甚至到北京上访,情绪激烈,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吉林省政府责令长春市信访局和长春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处理此事。长春市信访局引导工人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理结果通知书,认定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某系分包关系,赵某等农民工与吕某为承包劳务关系,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是工人们法律知识匮乏,对于如何打官司根本不了解,更无力聘请律师。由于这些农民工大多数人的户籍是双阳区的,长春市信访局建议他们回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此赵某领着工人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王春梅律师接到申请后非常重视,通过与工人们耐心细致的交谈,了解了基本案情,王春梅律师通过审查后认为工人们都是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也在法律援助范围内,并且将近年关,正是农民工讨薪高发期,当天即受理此案。王春梅律师接手后,认真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认为工人们虽然与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某建设有限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吕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春梅律师建议工人们把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吕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工人们表示同意。王春梅律师为了收集更多有利的证据,前后三次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长春市信访局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掌握了有力的证据,然后以赵某等10名农民工为原告,长春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吕某为共同被告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工人们工资一直被拖欠,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王春梅律师代其拟写申请,协调法院让工人们缓交了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 庭审前,承办律师与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特别是就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某之间是否系分包关系、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吕某给付工资款是否有连带给付责任等问题取得了共识,从而进一步坚定了信心,明确了办案方向。 开庭审理时,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与吕某之间没有分包关系,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没有义务向工人们支付报酬,因此不同意支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如果其意见被法庭采纳,某建设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吕某没有给付能力,即使工人们胜诉,执行也很困难,那时判决书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只有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工人们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才能保证工人们的工资款真正能够执行到位。根据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明确指出,本案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理由是,一、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某之间存在分包关系,二者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结果通知书已认定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某系分包关系,且监察部门对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公司也承认了与吕某之间的分包关系。二、《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吕某,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庭采纳,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下达(2014)双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某支付赵某、张某等10名工人工资款合计1,125,000元,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连带给付。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采纳。二审法院驳回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案件。对于该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原告们均是农民工,基本靠外出务工收入为生,而本案中被告又拖欠工人工资多年,很多工人家中都已负债累累,很多人情绪激动,扬言要做出极端的事情,这时律师及时介入此案,通过谈话缓解他们的情绪,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通过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的法律帮助,使受援人的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不仅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却用了整整将近五年的时间才使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相关制度上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建筑领域层层分包、转包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农民工讨薪时间长、成本高,使得农民工宁愿上访也不愿走诉讼程序等,因此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除了国家要加快立法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外,更需要每个办案律师要有责任心,要有爱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关心受援人的心理状态,及时疏导他们,使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希望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继续努力,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