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2021年6月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高铺村砖厂务工,负责的劳务工作是打灰、打混凝土、打地面等,劳务工期为2021年6月25号进场、2021年7月19号出场,劳务费按天计算,每天300元,加班费另算。工资发放形式为:王某将劳务费给付高某,高某再给其他所有劳动者分发。至项目结束,王某、高某欠付郑某劳务费、加班费共计8000元,工资表由王某某、高某某制作发放。 2021年11月,郑某与王某、高某某进行对账,要求结清劳务工资,王某称其已经将所有劳务者的工资发放给高某,后郑某向高某索要工资,高某称郑某拖欠其在其他区的劳务工资,其替高某干了活,高某不给他钱,所以他要用高某的工资进行抵扣。郑某称其与高某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而且没有雇佣高某行过任何劳务工作,但现在所有劳务工资已经发放在高某手中。 协商不妥,郑某想起来法律援助的宣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1月11日,郑某来到了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指导郑某当场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经过中心受理、审查,为其指派了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承办该案。 崔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郑某取得了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整理证据,马上到法院立案,因所有提供劳务的相关凭证与出勤记录、工时等证据材料均在王某、高某手中,郑某手中仅有与王某、高某的聊天记录,故本案的疑难点在于如何确认劳务关系以及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拖欠劳务费的计算。 开庭后,经过承办律师和法院与高某多次沟通说服,高某才提供了郑某某的工时劳务记录单,上面明确记录了郑某的劳务期间的工时、加班时间、工作内容等,确认拖欠劳务费5840元,郑某、王某、高某均认可这一事实。庭审过程中,高某一直强调其与郑某曾经存在其他劳务关系,郑某那时就拖欠其劳务费没有给他,这次是抵扣了郑某曾经拖欠的劳务费,但是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起反诉。 承办律师提出,因为劳务关系系单独的法律关系,在本次案件审理中,解决的劳务关系系门头沟区斋堂镇高铺村砖厂的劳务关系,如高某主张其他的劳务关系,需要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才能解决,但高某未提出反诉,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表述的事实,故郑某某有权向王某、高某索要劳务费。 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证明了其劳务费用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故其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为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本案中因郑某是与高某形成的劳务关系,故王某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某承担5840元劳务费用的给付责任,同时应当承担迟延给付劳务费用期间的利息费用。 2022年3月29日,郑某某来到法援中心,将“法律援助伸援手 公平正义解民忧”的锦旗赠予法援中心与承办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案件情况并不复杂,问题集中在劳务关系的证明以及劳务费的计算。难点主要是原告缺少证据,如何通过引导和谈话让被告提供证据,来确定劳务关系以及计算劳务费。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与承办律师多次进行开庭、谈话,最终在被告手中获得了相关劳务工作的记录单,确认了郑某某的劳务关系以及拖欠劳务费的金额,并且在被告提出其他劳务关系的时候,通过法理分析推导出法律关系的单一性,从而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进程,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