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某,男性,44岁,文盲,未婚,从小智力低下,平时生活自理能力差,一直由家人照顾。现为保障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由其家属提出申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被鉴定人邻居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反映:张某某的智力残疾非常严重,经常看见他随地拉尿。他不认识钱,每月的早餐由他爸爸交给一家餐馆。他完全没有时间概念,经常要大人找。他走路比80岁的老人还慢,每天只能走固定路线,累了就地而坐,经常见他坐在太阳底下,汗流浃背。 2.据被鉴定人邻居邹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反映:张某某的衣食住行都是他的父母亲一手安排好的,衣服放在他的床边,吃饭有时忘时间,饥一顿饱一顿,晚上睡觉天黑就上床,夏天4点钟见亮就起床,白天在外面走一段固定路线,一边行走,一边沿途找台阶坐,不回避路人拉尿,我见到他经常坐在烈日下暴晒,像个疯子,他讲话我们根本听不清楚,生人与他接触还有点害怕。 3.据被鉴定人父亲张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反映:张某某出生后不到3个月断奶,由奶奶带大,6岁前因患小儿营养不良长期低烧,经常感冒咳嗽,主要用链霉素消炎,造成他7岁才会走路,10岁简单发音。他没有上过学,无工作单位,没有成家。现在他衣食住行都由父母照顾。随着年龄增长,智力障碍愈发严重,长期靠服用神经类药物氯氮平与维思通,否则他不能入睡,整天自言自语。他曾于90年代初在市精神病院采用埋线法治疗,无果而终。他身体极差,体重仅九十多斤,走路不稳,不认钱币,不识长幼,不懂礼数,不晓冷热,不知饥饱,不能与人正常沟通,严格意义上的白痴。 4.据被鉴定人父亲张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反映:张某某小时候经常生病,长期低烧,主要用链霉素治疗。7岁学会走路,10岁简单讲话,听力还好。从没读过书,未婚。家族中没有人有智力问题和精神问题。10多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常自言自语,傻笑,一直吃氯氮平和维思通,一停药就发病。平时不知冷热、不知饥饱,不按饭点吃饭,给他盛多少他就吃多少,不认识钱,还随地大小便,现在只能在方圆100多米的距离活动。 5.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2年2月23日签发的残疾人证记载:张**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证号:XX,残疾等级为壹级。 6.被鉴定人于2019年7月12日行脑电地形图检查结果显示为正常脑电/地形图。 7.据被鉴定人于2019年7月12日行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总分为13分,为中度智残。 (二)法医精神检查 1、检查依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2018年6月6日在本所法医鉴定室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2、精神状况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在家人陪同下步入检查室,步态不稳,年貌相称、仪表不整,接触被动,检查基本合作。无伪装,未见故意拖延、回避对视等表现。对检查者的问话理解能力不足,注意力不集中,思维简单,内容空洞,有时吐词不清,未发现明显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肤浅、幼稚,有时傻笑,情绪尚稳定,动作行为笨拙,协调性差,自知力缺失。智能检查其一般常识、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及计算力等方面与同龄人相比存在明显缺损。如不知道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年龄,不知道家庭住址,不知道1年、1月、1周分别有多少天,不知道现在是几月份,不知道过年是哪一天,分不清上午和下午,不知道眉毛和胡子的区别,认为自己是“女的”,不知道太阳从哪个方向升起,不知道交通信号灯代表什么意义,不认识6和8的手势,不能正确说出5根手指的名称,不知道四方形的桌子有几个角,不认识人民币的面值,不能辨识周围物品的颜色,不能完成诸如“用左手摸右耳”等指令,不会从1数到10,不能完成个位数的加减法。 问:“你有没有房子住?”答:“有”。 问:“房子怎么处理?”答:“卖”。 问:“房子怎么卖?”答:“不知道”。 问:“房子在哪里买卖?”答:“蛮远”。 问:“你的房子能卖多少钱?”答:“不知道”。 问:“卖800块钱好不好?”答:“好”。 问:“法院是做什么的?”答:“不知道”。 问:“警察是做什么工作的?”答:“不知道”。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案情介绍及送鉴资料记载、精神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1.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调查材料、检查资料,结合精神状况检查所见表明:被鉴定人张某某,男性,44岁,文盲,未婚。其自幼身体健康状况差,经常感冒发烧,生长发育较同龄人迟缓,7岁才学会走路,10岁才学会说话,没有上过学。成年后生活自理能力低下,一直需要父母照顾,不知饥饱,不知道按时吃饭,饭盛多少就吃多少,不知冷暖,天气变化不知道加减衣物,随地大小便,不认识钱,出门只能走固定路线,只能在离家100多米范围内活动,无工作能力,不能正常与他人沟通。10多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自言自语、无故傻笑,失眠等,长期服用氯氮平、维思通等药物。2012年2月23日评定为壹级智力残疾。目前精神状况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仪表不整,接触被动,检查基本合作。对检查者的问话理解能力不足,注意力不集中,思维简单,内容空洞,有时吐词不清,未发现明显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肤浅、幼稚,有时傻笑,情绪尚稳定,动作行为笨拙,协调性差,自知力缺失。智能检查其一般常识、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及计算力等方面与同龄人相比存在明显缺损。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总分为13分,为中度智残。脑电地形图检查结果显示为正常脑电/地形图。 综上所述,依照ICD-10中F7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之诊断标准,其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诊断。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张某某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受疾病影响,其日常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交能力全面低下,需家人照顾,无法承担家庭责任,不能正确认识及独立行使自己的法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对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认识不足,如对于房屋产权如何变更及交易无清楚认识,不能对房屋产权纠纷进行正确处理。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故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评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 2.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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