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李某某家属与周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3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村某社时遇到熟人李某某,捎带其至某路段时,李某某突发意外从摩托上摔下受伤,周某某立即拔打110和120,120紧急把李某某送到某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但因此路段无监控设施,无其他在场取证人,只是李某某头部有摔伤的血迹,无故意伤人之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只有通过法医鉴定才知具体的原因。李某某的家人要求周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按交通事故全责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人员较多,情绪激动,要求交管部门和镇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双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因此,当事人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某承担赔偿金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纠纷受害人李某某当过某村多年的村委会主任,子女多,在群众中基础较好,威信高,如处理不好,当地群众及子女情绪激动有可能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故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纠纷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周某某及家属方认为是李某某主动要求带他至某地办事,希望交巡警进行现场鉴定区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交巡警现场初步堪察,无故意打斗痕迹,医院表示,李某某的死因从外表无法确定,具体情况需法医进行鉴定。法医到现场对死者进行了查看,认为需深层次进行剖尸鉴定,李某某的家属只允许法医进行外表尸检而不许进行剖尸检查,同时不许尸体运到殡仪馆,要求进行土葬,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李某某属于非正常死亡需及时送到附近的殡仪馆进行存放,如强行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控局势,考虑群众和家属的情绪,需双方冷静的情况下来处理这件事,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调解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李某某摔倒受伤及时进行了抢救。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需法医进行确定。当事人李某某家属要求赔偿30万元,周某某只愿给予人道主义补助3万元,李某某有4个子女都已成人,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李某某的妻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需李某某照顾,都属于非农业户口,生活在农村,因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相差也很大,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鉴于事故发生一时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一时也就无法认定,赔偿金额无法确定。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周某某属于带李某某没尽到安全之责和防护措施,因李某某长期生活在农村,以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进行计算,同时周某某家也生活在农村,家庭条件也并不富裕。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死者为大,入土为安,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李某某的家属主动放弃对死者李某某进行尸检。 2、周某某一次性对李某某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13.9万元,周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给李某某家属8万元,2018年2月28日之前支付余款。 3、李某某的家属自愿放弃对周某某其他责任追究。 4、此协议为终止性赔偿协议,死者李某某家属承诺在收到款项后当天对死者李某某的遗体进行安葬,并承诺放弃所有权利不再以此为由周某某提起诉求。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顺利调解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认真研判死者李某某在当地威信高,在群众中基础较好,平时又热心帮助群众办实事好事的好干部,如处理不好,可能引起群众集体事件,提前安排镇村干部进行劝导工作。二是李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根据死亡的属性,充分利用所属法律知识来处理此赔偿事故。三是法、理、情的合理运用。本案依据司法解释对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周某某的赔偿义务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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