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某村委下三个村民小组村民委托各自村民小组的组长将自己承包地承包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租价格以实物形式确定,即田:稻谷300斤/亩/年;土:稻谷400斤/亩/年;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方式,价格以本地当年10月的国家稻谷收购价为准,如当年没有国家稻谷指导收购价格,以当期的市场价格为准,约定付款时间为每年年底前支付承包费即每年12月31日前,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当年土地出租款的20%,可是本应2017年12月31日前就付给的承包费,一直没给村民。眼看一季度又要过去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没把承包费给村民。于是村民都找到各村的村民小组组长要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没办法及时兑现村民的承包费,为此发生纠纷。2018年3月25日,为了安抚村民激愤的心情,避免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组织调解员对该起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及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工作人员来到某村民小组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询问各村民小组的组长和村民,了解到某村委下的三个村民小组2016年把土地承包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年合同正常履行。2017年底村民应该拿到当年承包费,但直至2018年3月初,村民都未得到承包费,村民要求村民小组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同时村民及村小组长多次向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催要承包费。 另了解得知,往年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把资金支付给各个村民小组长,村民找村小组组长签字领取,今年应该支付承包费共计329411元。由于涉及债务人数多、金额大,为防止事态扩大,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因村民情绪激动,涉及人数多、债务关系复杂、涉及金额大,为防止村民采取过激行为,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和当地颇有声望的乡贤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村民认为,土地是委托给村民小组承包出租,以往都是从村民小组组长处领到的承包款,现在逾期三个月,村民小组未能要回承包款,存在责任,理应向村民小组索取承包款和违约金。村民小组认为当初承包土地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过村民同意,并且报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款应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至今未发放承包款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原因造成,村民小组也在积级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村民小组没有过错,况且金额较大,村民小组无经济能力预先支付,村民小组不应承担承包费和违约金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成功。 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先对村民进行心里疏导,向他们讲清,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一年的合作关系,现在公司处境较为困难,希望给公司一定的时间去筹集资金。针对村民提出的由村民小组预先垫付承包费的要求,结合全区正在开展“转变思想观念 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各部门都在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由村委会先行垫付承包费还是可行的。为此,调解员确定新的调解方向,准备新一轮的调解工作。 5月25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村委会、三个村民小组及村民代表共同协商。经做工作,村委会同意垫付承包费。针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调解员就法律适用剖析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识到自身问题所在,表示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由村委会先行垫付承包费329411元发放给村民。二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3月31日前,支付村民承包费总额5%的违约金16470.55元。三是进行司法确认,各当事人给予配合。
【案例点评】
该纠纷是一起因村民未按时领取到承包款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为避免事态扩大,调委会反应迅速,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稳定村民情绪,并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既依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促进经济发展,形成良好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