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78年10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21日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以(2011)彰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2011年11月28日送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3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3月1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因刘某不能提供其没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故监区认为刘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经三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刘某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决定降低刘某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将刘某提请减刑建议及其原判判决、入监后的日常考核等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1月13日,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刘某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作出同意刘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评审会的提请减刑意见。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刘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18日,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刘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3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呈报的对刘某提请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