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赵某某因犯抢劫罪,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2013年5月30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赵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二分监区对赵某某家庭经济状况及罪犯与家属的现实关系进行了认真研判和调查。经查,罪犯赵某某系外省籍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010年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两次犯罪判刑入狱致使家人对其失望,自2013年5月30日赵某某入监以来从未来会见过,赵某某的日常生活消费完全来源于监内的劳动报酬,消费较少。根据赵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记录及现实改造表现,监区集体合议认定赵某某对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服刑改造期间,赵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五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赵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提请意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合规,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刑罚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 评审会进行审议,审议意见: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监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来监狱进行减刑卷宗审查,并作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0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赵某某减刑七个月(从严掌握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