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荥阳市。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2017年4月19日,程某到荥阳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应于2017年10月11日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近期思想,参加集中教育,但程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走访查找。通过程某的父亲找到其本人后,程某不能说明未按时到所报到的原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所提请荥阳市司法局给予其警告一次。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同时调整其管理等级。 2、2017年10月17日,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到所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均联系不上,随即联系其家属,程某的父亲称也联系不上程某。故司法所上报荥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审批,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程某第二次警告,并对其启动走访查找,仍未找到其人。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司法所将情况上报荥阳市司法局,荥阳市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研究决定对程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制作《提请治安处罚审核表》《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荥阳市公安局送达审核表、建议书及两次警告决定书副本、训诫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对程某治安管理处罚,并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情况 荥阳市公安局接到司法局的建议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对程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局。2017年10月25日程某被送至荥阳市拘留所拘留,执行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7年10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由派出所两名警察当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拘留带走,对在场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强烈的震撼效果,让他们对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被治安处罚后,认罪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集中教育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社区服务时积极主动,每次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均前五名到所,活动结束最后一名离开,平时在荥阳市区活动,也能提前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征询意见,并多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表示一定记住这次的教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每一项规定,遵纪守法,顺利度过自己的矫正期。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么严重,故在社区矫正中有抵触情绪。同时身为九零后,其父母对其过于宠溺,造成其性格上以自我为中心,行为散漫,第一次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被给予警告训诫后,认为矫正机关对其没有强制手段,轻视矫正机关,对矫正机关消极对抗。但是经过这次治安管理处罚,使得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矫正机关的权威性有了清醒的认识,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对其今后矫正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同时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