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许某,男,1999年6 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201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到2017年1月14日止。2016年1月25日,许某到文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7月28日,在文峰区司法局的日常巡查中,发现许某未按规定保持手机定位设备的正常工作,出现长时间停机现象。经司法所建议,文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许某警告处分一次。2016年8月8日,司法所在日常核查中,发现许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擅自离开安阳市,外出到河南省许昌市,经司法所建议,文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许某警告处分一次。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8月16日,文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许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经文峰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文峰区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许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8月16日,派出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文峰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许某,由派出所送达安阳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许某在被执行行政拘留结束后,司法所和其进行了谈话,许某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许某的治安管理处罚中,文峰区司法局及时向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抄送了相关法律文书,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派员对许某执行治安拘留的全程进行了检察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文峰区司法局在许某行政拘留结束后,及时制作了案例通报下发给辖区所有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讲此案例。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对给予警告仍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司法所要及时向司法局报告,依据监管规定采取相应惩处措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