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与孙某某因发生矛盾而互相撕打,高某召集李某某等人决定报复孙某某,与此同时,孙某某也联系了王某某,让其多带人帮忙打架。在约定地点,李某某带着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率先到达,对随后独自到达的孙某某进行殴打,慌乱中孙某某伺机乘坐出租车逃跑,随后赶到的王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徐某某等在吉林省辉南县某文化宫前聚集,很快被赶到的巡警驱散。遂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商定到某处胡同内解决此事,期间,双方均打电话约人前往斗殴,随后30余人相继聚集在某处胡同内。几乎同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聚集人员四处逃散,最后均被抓获。辉南县公安局以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辉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审查批捕时,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通知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郭洪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指派张玉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指派范世来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接案后各承办律师一致认为,此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此时正处在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争取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结果最为适宜。为实现这一目标,各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聚众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应根据以下情节和理由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1、在卷材料能够确认各犯罪嫌疑人只是聚众斗殴一方的积极参加者,所起的作用是帮助找人参与斗殴,且在作案过程中两次都被及时到场的警察驱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各犯罪嫌疑人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均是辉南某中学在校学生,一直遵纪守法。在案发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公安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先后做了数次稳定的供述,均真实地陈述了案发事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4.在辩护人积极参与和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努力下,涉案的首要方高某、孙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就此案沟通后,决定召开听证会,对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听证。听证会上,三位辩护人均提出上述三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要件,希望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最终,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了辩护人的建议,做出同意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中李某某考验期10个月,王某某考验期6个月,徐某某考验期8个月。

【案件点评】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中,援助律师为三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审判结果,有助于他们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校园,有助于其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法律庄严但并非只是冰冷的条文,三位援助律师踏实践行为群众办实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让当事人和家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方式进行辩护,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及隐私。承办律师积极与县检察院协调,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司法有情、惩戒有度的工作理念,彰显了承办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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