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4人是吉林省前郭县籍的农民工,受雇于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年初开始,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就经常拖欠王某某等4人的工资,直到2021年2月,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停产,王某某等4人的工资问题一直未解决。 2021年7月初,王某某等4人来到了吉林省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处理,由于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在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所以在第一时间与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对接,初步了解案情后,对王某某等4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辖区律师承办此案件。法援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但是后来因为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征得王某某等4人同意后,法援律师于2021年8月3日向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由于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在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时就已经介入此案,所以在此阶段就搜集证据,包括王某某等4人的工资数额已经经过用人单位的确认后签字,并且用人单位也做了还款计划,这两份证据成为本案的关键。 2021年8月31日,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律师及受援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在一开始不承认拖欠的工资金额,说受援人主张的金额过高,但是当承办律师出具了之前取得的拖欠工资确认表和还款计划书后,用人单位无话可说,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要证明的问题均没有异议。因此,这两份证据也成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2021年9月22日,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等4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欠薪案件,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在人社部门设立工作站,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妥善解决了欠薪问题。而且,由于承办律师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