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两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价款分别为728000元和504000元,共计1232000元。目前被申请人已支付1170400元,剩余合同价款61600元至今仍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依然没有支付该合同剩余价款。故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61600元;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当庭口头辩称: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61600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340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65009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可向相关机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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