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存储现状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央储备粮A市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于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与B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粮食类)》(合同编号:JXCC-201707)及其《补充合同》(合同编号:JXCC-201702-01),申请人租用B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仓房用于储放中央事权粮食,租赁期限自二○一七年七月十日至本轮换周期出库结束日止。现为了保留证据的需要,故向本处申请对上述申请人所租仓房中粮食的储存事实和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处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一起,来到了B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转站。在该中转站内,公证员助理何XX使用本处摄像机对该中转站中多个仓房的外观、仓房号、粮权公告牌、内景、国家政策性粮食专用卡等现状及现场工作人员使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等设备对上述各个仓房的长、宽及仓房中粮食的高度等数据进行测量的过程进行摄像。上述测量结果由本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记录在《数据测量表》上并签字确认。B市粮食收储有限工商中转站的现场代表王某某对仓房内粮食的性质、品种、数量、权属等进行介绍,公证员助理何XX对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浙嘉誉证民内字第8420号 申请人:中央储备粮XX市直属库,住所:XX区XX街道周安浜村(铁水中转港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央储备粮XX市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于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与A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粮食类)》(合同编号:JXCC-201707)及其《补充合同》(合同编号:JXCC-201702-01),申请人租用A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仓房用于储放中央事权粮食,租赁期限自二○一七年七月十日至本轮换周期出库结束日止。现为了保留证据的需要,故向本处申请对上述申请人所租仓房中粮食的储存事实和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提交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粮食类)》(合同编号:JXCC-201707)及其《补充合同》(合同编号:JXCC-201702-01)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复印(见附件一)。本处公证员助理何XX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向A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核实了上述合同的真实性。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处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一起,来到了位于A市XX镇XX路XXX号的A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转站。在该中转站内,公证员助理何XX根据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的指引使用本处摄像机对该中转站的1P-1、1P-5、1P-6、1P-11、1P-12仓房的外观、仓房号、粮权公告牌、内景、国家政策性粮食专用卡等现状及现场工作人员使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等设备对上述各个仓房的长、宽及仓房中粮食的高度等数据进行测量的过程进行摄像(见附件二)。上述测量结果由本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记录在《数据测量表》上并签字确认(见附件三)。A市粮食收储有限工商中转站的现场代表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对1P-1、1P-5、1P-6、1P-11、1P-12仓房内粮食的性质、品种、数量、权属等进行介绍,公证员助理何XX对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见附件二)。 上述保全过程所得摄像内容由本处工作人员在本处利用本处提供的空白光盘和刻录设备刻录至光盘,并由本公证员将光盘封存。 兹证明,上述保全过程由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全程在场监督;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粮食类)》及其《补充合同》的复印件,系由公证员进行书面审查并复印所得,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的光盘中储存的内容,系公证员助理何XX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三的《数据测量表》系本公证员俞XX和公证员助理何XX根据现场测量数据记录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粮食类)》及其《补充合同》复印件一份; 附件二:光盘一张; 附件三:《数据测量表》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X市誉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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