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系江苏省涟水县失地农民。2014年7月下旬,王某受包工头陈某雇佣,来到江苏省南通丰汇公司承包的淮阴区金润城小区项目工地干活,负责模板支撑排架搭设工作。2014年8月15日,王某在干活过程中不慎摔伤,致其腰椎爆裂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包工头陈某和金润城项目经理袁某等人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行“腰椎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58926元,系金润城项目经理袁某支付。为取内固定,2015年10月12日,王某二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1143元。住院期间,王某因手术费用多次联系项目经理袁某、包工头陈某,均遭拒绝。随后,王某找到丰汇公司索赔也遭拒。王某一时之间不知所措,身体受伤后一直不能干体力活,生活上失去了主要来源,王某家中还有3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根本无力聘请律师为其维权。 2015年11月底,王某因“法润江苏·情系民工”专项活动的开展,得知自己受伤一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便来到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该中心接案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案后,经前期走访摸排,获悉淮阴区金润成小区商品房系丰汇公司承建,该公司项目部将其中3号楼一层内模板支撑排架搭设劳务分包给包工头陈某,由陈某招募王某等工人进场实际干活。陈某与手下工人未签任何书面劳务用工合同,现场施工作业时,王某等工人均听从陈某指挥和安排,工资也由其发放。 随后,承办律师调取了丰汇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将丰汇公司、包工头陈某等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评定王某身体损害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承办律师为王某计算了人身损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约计14万元。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将原告王某被雇佣的过程、伤害事故发生、伤情状况、诉请构成等事项逐一向法庭作了陈述。被告丰汇公司在答辩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劳务承包协议,辩称3号楼一层模板支撑架搭设劳务系陈某承包,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均与丰汇公司所属项目部无关”,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损害赔偿应由包工头陈某负责。而本案另一被告陈某当庭否认了丰汇公司手中这份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并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一份其和丰汇公司所属项目部签订的承包协议,该份协议约定“超出5000元之外的损害赔偿金额由丰汇公司承担”。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当事各方围绕两份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两被告间对侵权行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王某劳务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过错大小及责任赔偿比例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依据这一原则,被告丰汇公司拟定的事先免责条款系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王某为包工头陈某个人雇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丰汇公司应当与雇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责任份额的确定,法庭考虑到各方对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判决被告丰汇公司、雇主陈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近10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各方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一审判决后,由于被告方没有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直至2017年底,涉案赔偿款被全部执行到位,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实现。
【案件点评】
本案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把握了两个关键之处,一是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二是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为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承办人认真研究案情,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