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魏某等人以签订虚假车辆抵押协议的方式,长期低价收购他人从租赁行租出或者以租代购的车辆,将所得车辆藏匿于安装有 GPS 屏蔽器的仓库,并指使、雇佣余某等人接送车辆、对车辆进行检测、拆装、改装后用于销售非法获利。这是一个集租、买、藏、改、卖车于一体的完整犯罪链条,在这个链条中,余某扮演的是检测车辆 GPS 的角色。 2020年6月以来,魏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涉案人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余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7月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余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要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余某指派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核案件相关材料,指派贵州省盛龑律师事务所黄某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黄律师认真阅卷后会见了余某,了解案件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2021年5月,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魏某、余某等十六人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庭审过程中,黄律师建议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第2款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次要作用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40%;起辅助作用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对于坦白情节,应当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1条第1款规定:“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五千元,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据此,黄律师提出余某在该案中存在三个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一)余某实施的具体行为仅为检查GPS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余某加入共同犯罪的时间较短,系初犯、偶犯。(三)余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 最终,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涉案人员达到十六人,绝大部分人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年富力强但是文化程度低,第一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租车后虚构车辆抵押协议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赃并获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拨人明知这些车辆是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实施收购,积极参与、接送、转移车辆以及拆解、改装车辆,销售后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认真阅卷后会见了余某,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梳理案情,在庭审过程中,黄律师结合法律和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部分辩护意见获得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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