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以 (2005)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于2005年9月14日调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1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9月1日因肾病综合症保外就医,2012年9月因诊断康复依法收监;2013年8月28日青海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再次为其申请保外就医,2016年4月5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06年7月,该犯在跑步时突发疾病,症状表现为:上吐下泻、肠胃反映剧烈、全身乏力、浮肿,体重从100斤增至135斤。当年8月在局中心医院检查,做了肾穿刺手术,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治疗期间使用强的松、潘生仃等激素类药品,住院23天后病情得以控制,出院后每月定期复查。当时红十字医院的主治大夫是邱鲁宁。期间该犯也曾外出到省中医院诊治,主治大夫为陆长青,中医治疗半年后仍然未能治愈该犯病患。 2007年至2011年,因多种非人为原因,该犯多次引发肾病病情,先后住院达6次,在局中心医院检查复查达15次以上,在省中医院诊治8次以上。除了服用见效慢的中药,该犯稳住病情主要依靠激素类药品。长期服用激素使该犯的身体产生了依赖,5年内激素类药品未间断。 依照《监狱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青海省女子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案。2011年9月5日该犯正式保外就医。为了严肃和慎重,并明确具体责任,监狱严格依据“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的规定,在原来保外手续未移交到司法所的情况下,监区民警在罪犯张某某保外的一年内,多次联系其家属、派出所,了解该犯表现,确定该犯在保外期间确实是在就医治病。 保外期间,该犯与其家人四处寻医,坚持中药调理,合理饮食,注重营养,3个月后该犯的所有口服药包括激素都停了。2012年该犯再次在局中心医院常规检查,临床表现正常,邱大夫说:“病已痊愈。”由于该犯刑期未满,该犯于2012年9月5日被收监。 收监后1个月,该犯的病情复发,小腿浮肿,身体不适。监区让该犯留监,一周后病情再次出现加重状况:日尿量少于500ml,浑身乏力,食欲不振,全身浮肿,胸腔内有积液。当年11月该犯到省中医院诊治,由老大夫陆长青诊治并服用中药1个月后,身体消肿,尿量增加,乏力症状等好转。 为确保周全,该犯在2013年年后再次前往局中心医院检查并住院,当时主治大夫为何明海,常规检查后证实尿蛋白正常。为争取改造成绩,该犯出院后申请出工,1个月后身体再次出现浮肿,6月17日再次住院。检查发现尿蛋白4个“+”号,血尿3个“+”号,每天服用50mg强的松。张犯口述:“这次住院明显觉得腰部象抽空了一样,有时伴有疼痛,身体困乏,睡觉无法平躺,脚部经常抽筋,手抖、心慌。” 在2013年送该犯住院及检查期间,经局中心医院出诊认为该犯不能完全确诊为患有“肾病综合症”,与我狱卫生所民警产生意见分歧。在7月该犯出院时,出院证上再次确诊为“肾病综合症”。期间在该犯家属签署治疗同意书时,该犯在医院工作的姑妈反应,张犯已经肾衰竭了。我狱卫生所认定张犯的病情如此反复下去,可能会需要定期透析,并有生命危险。 2013年8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青海省女子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2月17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认定罪犯张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准予对其保外就医,并于当日移交手续、将罪犯交托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局及其家属。 在保外就医期间,监区民警仍然坚持对该犯的就医情况进行了解,坚持与大通县司法局的沟通。截至2016年4月5日该犯前来我狱办理刑满手续时,民警通过与其谈话得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治疗病情不但被控制住,还保住了生命,并且在近年来的感谢信中提到其已结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