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9年9月5日生,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于2013年7月26日送至海南省新犯训练基地进行入监教育, 2013年10月22日分流至新康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4月10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提请 2015年5月7日,海南省司法医院诊断该犯患有以下疾病:1.II型糖尿病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甲状腺机能亢进症;2.低蛋白血症;3.双肺陈旧性肺结核等疾病。新康监狱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 2015年10月30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有以下疾病:1.II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2.高血压病III级、极高危。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 新康监狱对保证人蔡小艳进行资格审查,认为蔡小艳作为罪犯李某某的妻子,居住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市政府大院,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罪犯李某某的亲属共7人承诺共同承担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可以确保罪犯李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医疗、生活费用,保证人蔡小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新康监狱向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海南省万宁市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万宁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罪犯李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对其进行监管。 2016年3月1日,海南省新康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结合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李某某的疾病诊断结论、服刑时间、改造表现及保证人的情况,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社区矫正机关材料、疾疾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李某某的病情确实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保证人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对新康监狱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6年3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案件材料提交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一)案件审查 1、案件材料审查。经审查,该案件中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研究会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齐全,按照要求进行公示;该案件的检察意见书、病情诊断书、病历资料、保证人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及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资料齐全。 2、对该犯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刑罚执行处前往海南省司法医院对李某某的病情进行实地考察,罪犯李某某所患疾病为:1.II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2.高血压病III级、极高危。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 3、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审查。新康监狱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过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和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照规定征求检察院意见,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万宁市司法局出具了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评审会后及时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办理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之规定。 经过以上审查,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结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刑罚执行处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办理程序合法,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二)审批 2016年5月23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该犯的病情、监狱提请案件的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会议研究决定: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3日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万宁市司法局、万宁市检察院,并在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官网中公开。2016年5月25日,新康监狱与万宁市司法局进行交接。 (三)收监 2017年3月30日,省监狱管理局收到万宁市司法局关于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的函后,刑罚执行处于2017年4月6日在海口市城西路约谈罪犯李某某的妻子蔡小艳,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19日,刑罚执行处以及新康监狱刑罚执行科等四名干警前往万宁市司法局、万城镇司法所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在罪犯李某某居住地万宁市万城镇,万宁市司法局基层股股长陈良同志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介绍,并与罪犯李某某的二嫂进行谈话,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如下: 1、病情治疗情况。该犯患有:1、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病5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等疾病,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目前该犯每个星期进行三次血透,每个月治疗费用大约3千元左右,治疗效果不是很好,病情未出现好转,该犯也因病重而导致精神焦虑。 治疗费用约定由李某某的四个叔叔和两个哥哥每个人每个月出资500元,目前只有该犯的二哥、四叔能坚持给钱让其治疗。 2、保证人情况。经与保证人蔡小艳谈话以及实地调查核实,万宁市司法局《关于收监执行李某某请示函》中关于保证人蔡小艳不愿意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属实,蔡小艳因夫妻关系恶化,害怕再次受到罪犯李某某家庭暴力,已经不与李某某共同生活,独自来到海口市打工,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保证人义务。经与李某某二嫂谈话,李某某的哥哥嫂子以及其他亲属也明确表示不愿意作为其保证人。目前该犯一个人独自生活。 经过以上调查,刑罚执行处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处务会,对罪犯李某某是否收监执行进行研究,研究结果为: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罪犯李某某的保证人蔡小艳不再履行保证人义务,拒绝作为其保证人,同时,其他亲属不愿意作为保证人,导致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缺失,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 2017年5月3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刑罚执行处关于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认为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缺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3日,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5月4日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送达万宁市司法局和新康监狱,并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万宁市公安局,并在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官网中公开。 5月5日,新康监狱将罪犯李某某予以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