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往往在社会上有很多仍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如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经济纠纷等等。在遇到这些情况时,一些心理素质差、抗压能力弱的戒毒人员会出现意志消沉、消极戒治,最终丧失戒治信心的情况。民警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尤其是利用好《民法典》,为戒毒人员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助其解决好自身的法律事务,积极投身戒毒矫治生活。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戒毒人员刘某,男,34岁,已婚,初中文化。2020年8月因吸毒成瘾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下队后,刘某情绪低落,沉默寡言,不愿和人交往,对戒治缺乏信心,更没有戒治目标,整天心事重重。民警与之交流,刘某遮遮掩掩,不愿意多说,只是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 2021年7月,大队开展《民法典》宣讲课程,课堂上,刘某特别关注民事经济纠纷内容,还经常向授课民警提出疑虑。课程结束后,刘某才向民警道出了自己心里的疙瘩。原来在南京打工期间,曾经借了一笔钱给朋友,一直没有索要,现如今自己还剩一年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担心解戒后,这笔钱更无法要回。恰逢此次《民法典》授课,才让他下定决心向民警求助,希望民警能解答他民事纠纷上的一些法律问题。 (二)原因分析 性格原因:刘某性格内向,不喜欢与人沟通,无论是同戒之间还是和民警之间,都缺少有效沟通,把很多事情放在心里面,性格又过于偏激,导致其出现“想不通”甚至是“撂挑子”的消极做法。 成长原因:由于刘某初中辍学,无论文化还有知识储备都有限,特别是法律常识极其缺乏,导致其碰到债务方面纠纷时一筹莫展,只能干着急。 家庭原因:由于其屡次吸毒被抓,家里对他也比较失望,再加上借出去的钱数额较大,现在要不回来,刘某也不好意思和家里人说,导致其将这件事情闷在心里,给其造成巨大心理压力。 (三)方案制定与实施 民警通过和戒毒人员刘某的交流,针对刘某目前所遇到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 1.理清事件脉络,找准症结所在 为了理清刘某的借贷关系,民警多次找刘某了解借贷全过程,以便在提供法律帮助时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原来刘某作为债权人,于2018年3月借款给其朋友,并留有借款收据,收据上注明了借款时间和为期半年的借款期限,署上名。后由于刘某经济紧张,于2019年1月向其朋友索要过借款,其朋友以还在帮其找工作为由,希望能暂缓几个月,刘某同意了。直至2020年5月因吸毒被南京警方抓获,在此期间一直未向其朋友以任何方式索要过欠款。其解戒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从2018年3月起算,借款时间将超过3年。刘某的症结在于解戒后是否还能保障其享有的债权?正是由于在下队期间,没有戒毒人员能在这个问题上给他法律帮助,才导致刘某整天心不在焉,劳动时频频出错。 2.普及法律知识,针对性解疑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但必须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的借条是属于有明确借期的,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债务到期之次日开始计算期限。 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认定成为本次解答的关键。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刘某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刘某的借条借款时间为半年,即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之次日起算三年,刘某于2019年1月向其行使过债权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因吸毒被抓,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在公安戒毒所,刘某从未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也未委托家人行使权利,故该诉讼时效期间有效。2020年8月刘某被送至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曾于9月19日拨打亲情号码,告知其妻借款一事,并委托妻子索要欠款或者提起诉讼。由于刘某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身自由受限,无法亲自行使债权请求权,故其委托其妻行使权利有效,该借款诉讼时效应当自2020年9月20日重新计算。因此,刘某于2022年5月25日期满解戒,处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依然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且对方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3.引导正确维权,鼓励积极戒治 在民警给予刘某提供法律帮助的期间,刘某在日常行为上有了明显的变化,路队口号、行为养成、内务卫生也开始展现出纪律性、规范性。除了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外,还应当进行适当的心理情绪安抚,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关心,同时也要告诫刘某在戒治期间要合理的、正确的维权,遵守所规队纪,积极戒治,争取减期,早日回归社会。当然,民警对于刘某行使权利的方法应当正确引导,仔细排查,安排其以亲情电话和书信的形式保持和家人的联系,方便刘某家人代为行使债权请求权,并做好相关证据留存。 (四)实施效果 民警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帮助刘某解开了心头的疙瘩,再加上平时的悉心教诲,刘某一改往日的心不在焉,努力劳动并积极参加各项戒治活动。没多久,刘某开心的告诉民警,事情完美解决了,刘某家人已经联系到了刘某的债务人,其朋友表示感谢当初刘某对他的帮助,并且一定会将借款如数的归还。 自我评价:感觉自己心里一块大石头放下了,人很轻松,找到了戒治的动力。非常感谢民警悉心帮助,表示一定会积极戒治,早日回归社会。 同戒评价:近期刘某心态变好了,愿意积极的融合进戒治生活中,和同戒互相帮助友好相处,甚至会倾诉内心想法。 亲属评价:明显感受到了刘某正向变化,在电话中能感受到他的心态更积极向上了,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对家人表示愿意回归社会后好好过日子,早日戒除毒瘾。
【案例思考】
(一)综合全面了解分析戒治问题 遭遇戒毒所外重大事件是诱发戒毒人员消极戒治的一个重要触点,当其陷入困境,而个人力所不能及,如果又缺乏亲人支持救助,极易引发思想负担过重和情绪无处宣泄的情况,进而产生自信丧失、意志消沉、被抛弃等悲观消极情绪,如果处理方式不当或个人把持不住,就可能加大危险行为的产生,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对自身戒治成效造成较大影响。此时,民警要通过谈心谈话、同戒侧面了解等方法及时分析戒毒人员问题所在,帮助戒毒人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解不良情绪,消除问题隐患,使其安心踏实戒治。 (二)加大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作为社会特殊人群,戒毒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弱,遭遇问题纠纷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行为方式,导致问题处理更加复杂,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在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要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日的课程计划中,尤其要加大与戒毒人员自身利益相关的《民法典》知识的宣讲,切实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三)内外发力助力做好戒毒工作 戒毒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戒毒人员敏感、多疑、自卑等个性特征也决定了很难接受民警的教育帮助,因此民警一定要因人施教、循序渐进。如何通过了解戒毒人员社会关系、现实困难等使戒毒人员真正积极戒治,帮助其回归社会后改过自新,除了做好所内教育,还需要做好很多延伸工作,比如回归社会后接受后续照管,切实使所内教育和社会帮戒两者有效衔接,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抵御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相信这是社会共同做好戒毒工作的价值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