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下旬某日,云南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某学校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处理学生邓某的学籍问题,导致邓某未能按时领取本人毕业证书,并未能按时参加2017年资格考试,对邓某就业、住宿等问题造成一定损失。邓某要求校方就工作人员失误对其造成的损失做出一定赔偿,经过多次与学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上旬某日,调委会经征得学校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分别与邓某以及校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对于该纠纷,学校承认是校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处理邓某学籍问题,导致其未能按时领取本人毕业证书,错过资格考试,现愿意为邓某补办中专学籍及毕业证书,并给予邓某一定赔偿。邓某接受了校方的提议。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校方表示经综合考虑后,校方愿意赔偿邓某相关费用10万元。邓某认为因校方失误造成自己不能按时就业,且耽误了自己一年职称评定和以后晋升考试的时限,学校所提出的赔偿金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要求校方赔偿15万元。校方工作人员表示反对,认为邓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矛盾级,调解员暂时终止了调解。 随后,调委会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和类似调解典型案例,并对案情进行了讨论,对学生未能按时领取毕业证相关问题无明确赔偿金额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讨论结果及考虑到邓某情绪,调解员决定先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调解员联合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及片区民警与首先与学校进行了积极沟通协商,引导校方换位思考,并向校方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邓某错过资格考试,对邓某的就业和住宿问题产生了一定损失,校方负有直接责任,故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校方参考当地同类职业年平均收入测算赔偿金额。经集体讨论和测算,调解组提出调解方案,建议学校赔偿给邓某相关损失13.6万元。经反复沟通,校方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在明确校方态度后,调解员又与邓某进行沟通,并适时地给予安抚和疏导,引导邓某认识到最重要的是尽快解决纠纷拿到毕业证参与下一次的资格证考试,使自己今后的就业问题得到一定保障,而不是长期处于双方的赔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开导劝说下,邓某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校方也诚恳的向邓某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上旬某日,邓某与学校双方共同在职业学校办公室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学校一次性向邓某支付未能及时发现学生学籍问题的赔偿款13.6万元,已支付邓某家属为处理本案件发生的误工费等,邓某无需返还。 2.本协议为处理当事人邓某在学校引发的所有纠纷的最终方式,双方平等、自愿签订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清楚了解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共同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责任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从双方的实际出发,结合法、理、情,加强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调委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邓某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校方的正常教学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委会从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