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方A与苏C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方A的配偶、苏B的父亲苏C曾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立下遗嘱: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不动产、台州市椒江区筑心苑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其他动产【包括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均系苏C和方A共有,对属于苏C所有的份额待苏C去世后遗留给方A、儿子苏B[个人单独]继承所有。但是椒江区云健新村 X号楼X室必须由苏C母亲孔D居住过世。 我处受理该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经查苏C与前妻还有一女儿苏E,苏E确认该份遗嘱公证是苏C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因遗嘱中附加了条件是为苏C母亲保留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居住权直至过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处秉持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让苏C的母亲孔D老有所住,工作人员找到孔D并告知了苏C的遗嘱内容,并将相关居住权的注意事项予以告知,居住权的设立和消灭都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同时,也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告知了方A和苏C,为其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台正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方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苏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 苏C,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方A、苏B因继承被继承人苏C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我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并特别告知申请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遗嘱继承公证是证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活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已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方A、苏B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继承人苏C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台州市椒江区死亡。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苏C生前与其配偶方A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1、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不动产[包括车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台房权证椒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椒国用(XXXX)第XXXX号]; 2、合同编号为XXXX预XXXX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合同标的为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筑心苑X幢X单元X室和车房X的不动产); 3、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浙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 四、被继承人苏C与前妻徐F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离婚,苏C与申请人方A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苏C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苏E(系与徐F所生),儿子苏B(系与方A所生),被继承人苏C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苏C死亡,被继承人苏C的母亲为孔D。 五、据被继承人苏C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苏C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被继承人苏C生前在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立有遗嘱,遗嘱公证书编号为(XXXX)浙台东证字第XXXX号,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不动产、台州市椒江区筑心苑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其他动产【包括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均系苏C和方A共有,对属于苏C所有的份额待苏C去世后遗留给方A、儿子苏B[个人单独]继承所有。但是椒江区云健新村 X号楼X室必须由苏C母亲孔D居住过世。 六、被继承人苏C的继承人方A、苏B、孔D、苏E均称该遗嘱为被继承人苏C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且对该遗嘱均予以认可;被继承人苏C的继承人孔D、苏E在我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与上述公证遗嘱相反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兹证明苏C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遗嘱真实、有效。根据苏C的遗嘱,苏C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即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不动产[包括车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台房权证椒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椒国用(XXXX)第XXXX号]和合同编号为XXXX预XXXX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合同标的为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筑心苑X 幢X单元X室和车房X的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苏C所有的份额由方A、苏B单独继承。孔D享有坐落在椒江区云健新村X号楼X室的居住权直至过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