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换股反向吸收合并建材集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实业”)作为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反向吸收合并了其母公司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成为当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个典型案例。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该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项目全程提供法律服务,就本次吸收合并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最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工作步骤主要有: 1.2010年9月27日,赛马实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建材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材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吸收合并议案,三方签署了《吸收合并框架协议》。 2.2010年10月15日,中材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3.2010年10月29日,建材集团召开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同意本次吸收合并中对员工的安置方案。 4.2010年10月29日,赛马实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建材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吸收合并方案。 5.2010年12月7日,赛马实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建材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本案的评估报告修改后的吸收合并方案,建材集团股东中材股份做出了同意修改后的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决定。赛马实业、建材集团及中材股份三方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 6.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国资产权[2010]1413号文,批准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7.2010年12月16日,赛马实业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同意中材股份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赛马实业股份。 8.2010年12月18日,赛马实业在《宁夏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发两公司合并之债权人公告;建材集团在《宁夏日报》刊发两公司合并之债权人公告。 9.2011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了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有条件通过。

【争议焦点】

本项目主要业务内容如下: 1.本次吸收合并建材集团资产的作价依据 赛马实业、建材集团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宇评估,以2010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建材集团全部股东权益行了评估。根据中宇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10年7月31日,建材集团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53,262.69万元,扣减“青铜峡牌”注册商标(评估值2,110.59万元)中赛马实业子公司的贡献,赛马实业、建材集团、中材股份均一致同意以经国资委备案后的中宇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确定本次吸收合并中材股份交易净资产价值为251,785.28万元 2.换股价格和换股数量 (1)、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2010年9月28日赛马实业有关本次吸收合并的首次董事会—第四届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2.13元/股,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价格。 (2)、换股数量 换股数量=扣减青水股份对“青铜峡牌”商标的贡献价值后的建材集团的全部股东权益/换股价格。假设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中材股份交易净资产价值不发生变化,在不考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前提下,中材股份持有建材集团交易净资产价值将换得赛马实业的股票113,775,543股(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中材股份予以放弃),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赛马实业总股本增至239,159,417股,增加44,025,543股,中材股份所持股份将占赛马实业注册资本的47.57%。 3.本次吸收合并的生效条件 本次吸收合并构成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触发了中材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吸收合并需要满足下述条件后才能够生效、实施: (1)各方依据其章程规定履行完全部为进行本次吸收合并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和相关协议获得赛马实业股东大会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获得中材股份的批准和赛马实业非关联股东同意中材股份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吸收合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批准以及《评估报告》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备案; (3)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中材股份豁免要约收购赛马实业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发行股份限售期 中材股份本次以其持有建材集团全部股东权益所换得的赛马实业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

【律师代理思路】

本项目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反向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项目服务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需为整个项目提供吸收合并尽职调查、吸收合并方案拟定、吸收合并协议草拟、参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法律意见书、对最后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内容。在本项目服务中,律师代理思路如下: (一)吸收合并方案的拟定 每个资产重组项目都有其特殊性和创新性,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一系列规章、规则规定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掌握拟实施重组方的各相关方的基本情况、实施重组的交易目的,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提供重组服务的证券公司、审计、评估等机构,经共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吸收合并方案,是资产重组中最为核心的工作。本项目中,代理律师参与拟订了《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注销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注销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关联交易方案》,有关方案的核心内容详见上述部分。 (二)相关协议文件的拟定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何将吸收合并方案中涉及的对各项目参与主体的利益安排、调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通过签署的协议予以固定,是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也是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重要法律文件。代理律师作为本次吸收合并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负责拟定、起草项目相关协议,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框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等项目中的重要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代理律师针对项目启动、论证、准备、报送、实施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用途、不同问题分别出具了以下主要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反映了工作历程,作为备查文件) 2.《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送中国证监会); 3.《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4.《关于豁免中材股份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中国证监会); 5.《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股吸收合并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6.《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使用); 7.《关于建材集团原家属区八宗国有划拨土地权益认定问题的法律意见》、《关于对北京市三通建材经营总公司债权资产法律意见书》、《关于剥离建材集团原住宅区八宗土地后续问题的意见》等(报送公司决策和提供给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使用)。 (四)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批准程序 律师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内容是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提供法律服务,该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1.审定上市公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看是否完整,确保不存在重大遗漏; 2.拟定、审查修改上市公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议题的议案,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必要时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确保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均有效通过; 4.审查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议案、协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均通过了公司相关决策会议批准,形成的有关决议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概述】

在本次反向吸收合并项目完成后,建材集团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并入赛马实业,建材集团依法予以注销,赛马实业继续存在,合并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宁夏建材”;中材股份所持建材集团的全部股东权益转换为赛马实业的限售流通A股,赛马实业的控股股东由建材集团变更为中材股份,赛马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中材集团。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公司的合并进行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换股、定向发行股票等均是较为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是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尤其发生在以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其中吸收合并是一个主要方式。这些方式之所以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没有或很少有现金支出,能够使公司在现金流不充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顺利进行资产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

【案例评析】

本反向吸收合并项目是宁夏区域内上市公司实施的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也是重大资产重组中少见的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案例。项目涵盖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全部过程,流程完整。本项目由宁夏本土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顺利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提升了宁夏本土律师为资本市场提供相关证券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结语和建议】

为资本市场提供相关证券法律业务与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一般性的并购重组有很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的证券业务的规则性强,既要满足各参与利益主体的交易目的,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合规性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代理律师,不仅要熟悉市场规则,还要熟悉监管规则要求。同时,资本市场的证券法律业务对律师业因此有不同的要求,一是规范性要求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独立谨慎地开展调查、发表法律意见。二是要在公司、证券公司的主导下,与各个机构良好合作,离开其他机构的相互支撑,很难独立完成有关事务。三是在服务过程中不仅是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判断,还要熟悉财务、会计、税务、市场、管理等各种规则,需要以法律为核心,综合多视角多层次地对有关事项进行判断、提出意见。四是对创新性要求高,在重组过程中因资本市场的合规性要求更高,不能仅依据各方需求就作出决策和判断,需要更多的创新才能够同时满足实现交易目的和合规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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