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何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女,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2008年5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驳回何某同案的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08年11月25日。2009年9月3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8月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何某自2009年9月3日调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以来,何某累计获得七个表扬奖励。无处分。何某认为自己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参加改造活动,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2月向监区递交了《认罪悔罪书》、改造总结等材料。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经监区办案民警审核、监区长同意后,将何某的提请减刑建议提交监区全体警察评议会评议。2018年2月6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会上,对何某提请减刑的证据材料及何某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一是监区依法严格审查何某财产性判项。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10.3002万元。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罪犯何某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002万元,未发现何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服刑期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票据证明:“罪犯何某家属代其缴纳人民币3万元”。经监区审核,认为何某的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完毕,但根据法院书面证明,符合视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形。 二是综合审查何某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何某原判刑罚、入监时间、现实改造及所获奖励情况,符合提请减刑规定。经监区审查,何某服刑期间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2017年6月该犯累计获得六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表扬奖励。无处分。何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三是根据何某现实改造表现,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何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何某系暴力犯罪,但其为初犯,且财产性判项可视为暂无履行能力。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合何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同意对何某提请减刑两个月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整理的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上报的何某的减刑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审核通过了监区的提请减刑意见,并将何某减刑的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女子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何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何某减刑的评审意见。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两名检察员未对会议内容及程序提出异议。会后,按照将评审会结果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罪犯及其家属均未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何某减刑案卷材料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认为:罪犯何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何某参与预谋并实施了抢劫故意杀人行为,致使两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且在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方面,何某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余万元,但仅执行到位人民币九万余元等因素,建议监狱缩短对何某提请减刑的幅度,改为提请减刑一个月。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充分审议后,认为何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审议通过了对何某提请减刑二个月的意见。 (六)案卷移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1日,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何某的减刑案件,充分审查了刑罚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后,认为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何某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何某减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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